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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162万加4倍杠杆入市 遭强制平仓引发纠纷

行动教育
来源: 标签:平仓杠杆股民 2015-12-10 17:46:26
今年5月份,股民宋某出资本金162万加近4倍杠杆炒股,在未达到亏损50%的情况下遭遇强行平仓。宋某将为其配资600万的投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及负责人返还炒股本金
今年5月份,股民宋某出资本金162万加近4倍杠杆炒股,在未达到亏损50%的情况下遭遇强行平仓。宋某将为其配资600万的投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及负责人返还炒股本金。昨天浦东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了解,这是沪上首例涉强行平仓的纠纷。

4倍杠杆入市遭强制平仓

原告宋先生称,2015年3月25日,宋先生和被告鞠某、上海赏利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证券配资合作协议》和《风险管理协议》。5月20日,宋先生通过银行转账162万元至鞠某账户。鞠某配资600万元,并为宋先生在HOMS系统中开设账号63316244号供场外配资炒股,鞠某掌控账户密码。同年6月3日,鞠某在宋先生未达到亏损情况下强行平仓。7月2日,鞠某在宋先生催促下归还69万余元,至今仍有92万余元未归还。

宋先生因此将鞠某、上海赏利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签订的《证券配资合作协议》、风险管理协议无效;判令两被告连带责任归还原告投资款922486元;判令两被告承担利息,以922486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3日至全部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方辩称,鞠某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与原告签订书面协议的是赏利投资公司,与鞠某无关。其次,鞠某是职务行为,赏利投资公司、原告宋先生、鞠某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赏利投资公司帮助原告宋先生融资借款600万元,具体资金运作和股票购买由原告独立操作,账号和密码由原告掌握。原告自负盈亏,与被告无关。原告为了得到融资借款,仅向赏利公司交付12万元利息,应扣除。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操作过程中,存在风险,有可能导致原告遭受财产损失。赏利投资公司不承担风险责任,原告资金非赏利投资公司、鞠某控制,被告也无法掌控,原告是实际操作人,交易平台非赏利投资公司所有,原告明知且接受,因此原告此次起诉没有依据。

    宋先生称,股票账户被强制平仓之前,2015年6月3日最后一次操作,账户资产738万元。后来密码被修改,就不能看了,密码、账号由被告掌控。但被告却称,账户、密码不是由其掌控的,现在无法查实配资炒股的账户。而且,强制平仓也是HOMS平台自动进行的,并非被告下达的强平指令。被告还称,HOMS无法提交账户明细,也不能肯定HOMS平台会接受法院查询。

浦东法院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性质如何,是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是否有效;合同项下是否产生损失,损失如何认定,损失由哪方承担;在股票交易情况不能查明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和损失应当如何认定。

总体上看,原告方认为,他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是证券配资合作协议,不是借款协议,证券配资协议违反了证券管理规定,因此是无效协议。被告方则表示,双方法律关系不能仅仅依据签订的书面协议名称作为认定依据,应取决于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评判。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被告只是提供600万元借款给原告炒股,所以不承担风险。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也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自然应该遵守条款,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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