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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规拟新增四种情况大学生不得转学

行动教育
来源: 标签:教育部情况大学生 2015-11-18 11:52:43
教育部日前在官网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情况,并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部属高校征求意见。
人民网北京11月18日电 (记者贺迎春) 教育部日前在官网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情况,并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部属高校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与原规定相比,新规明确提出参加创业可折算成学分,新增四种情况大学生不得转学,学校给予学生处分除开除学籍以外,应设置一定期限,到期予以解除。

据了解,原规定是2005年9月1日起颁发施行的,已经实施逾十年。

参加创业可折算成学分

新规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社会实践等进行了支持。新增“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新增“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录取成绩的不得转学

新规对高校学生转学进行了更明确规定。新增“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精品课)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跨学科门类的”等情形不得转学。

新规还对“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进行了单列。

除开除外,学生处分到期予以解除

新规对学生权益进行了充分保护。要求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规定新增“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设置一定期限,到期予以解除。”

新规明确提出,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新规还对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书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要求。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年级等基本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

新增“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对于处分事实不清、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新规重视高校学生的诚信教育。首次明确提出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记录。记录学生学业诚信、学术诚信等诚信记录,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诚信记录时效由学校规定。

(人民网-教育频道 贺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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