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棚改鼓励货币化安置 被征收人享多重补助
政策
完善现行用地政策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在继续沿用原有用地政策同时,可采取改造综合用地按项目核定成本结合区域土地出让市场价确定的办法,进一步补充完善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政策。已批准实施的改造项目,各区(县)、开发区对因人口核算改造用地形成遗留问题的,可参照本意见重新核算安置用地和开发用地面积,改造综合用地面积大于核定用地面积的部分不享受改造优惠政策,开发用地面积小于核定开发用地面积的不予补充。
解读
增加核算成本方式
市城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现行的办法是按照人口核算成本,即给家庭成员中每人补偿一定面积的房屋。随着改造范围逐步扩大,现有“以人核地”政策已不适用于实际。此次补充了“以成本核地”政策,即采取改造综合用地按项目核定改造综合成本结合区域土地出让市场价确定的办法。
目前,我市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以人核地”和“成本核地”两种核算办法同时有效、并行使用。对新审批改造项目,各区(县)、开发区可根据项目实际从两种办法中选择使用。
政策
调整配建廉租房政策
在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继续实行低收入家庭备案的基础上,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廉租房采取缴纳易地配建费的方式进行,易地配建费按现行标准50%收取。
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实物配建或缴纳配建费的改造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对已实物配建或缴纳配建费的改造项目按《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执行。
解读
减小开发商资金压力
比如开发企业需缴纳600万元的易地配建费,《意见》实行后,只需缴纳300万元。此举可以减小开发企业的资金压力,开发企业将资金投入到安置房建设中,有利于安置房的建设,保证安置人员早日回迁。
政策
回迁安置项目
移交社会管理
市民政局要在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涉及的社区设立、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和扶持。各区(县)、开发区和民政、公安、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西安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项目移交社会管理实施方案》做好相关工作。
解读
加快安置项目移交
有的回迁社区建成后,却不能及时纳入到所在区的社会管理中,尤其是跨区域安置的回迁社区,这给安置居民的社保办理、子女教育、落户等带来影响。此举能够加快安置项目的移交。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的入学、就业、养老、医疗、低保等统一纳入城市保障体系。其原有的基础设施按程序移交市政统一管理,其原有环卫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由相关部门纳入城市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政策
依法开展房屋征收补偿
在《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对仍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经市城改办对补偿方案审核或备案后,加盖“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专用章”,作出补偿决定。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对仍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由各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解读
有效解决
“钉子户”问题
目前,个别改造项目因“钉子户”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安置房建设无法启动。《意见》明确了司法解决程序,将从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钉子户”问题,从而维护大多数群众利益。
政策
货币化安置
意见指出各区(县)、开发区要严格执行《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政策引导,适当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严控实物安置优惠政策,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要主动搭建平台,组织被征收人团购商品房,并积极引导开发企业给予优惠、让利于民。新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40%。
解读
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40%
政府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按之前执行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补贴的基础上,在征收奖励期限内再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作为奖励。同时,除按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补偿外,向被征收人支付3~6个月过渡补助费;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和奖励费,免费提供搬家车辆。此外,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购买商品住房并缴纳契税的,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财政部门按契税缴纳额全额补贴给被征收人。
选择自主购买政府组织房源或选择政府集中购买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可优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免收产权登记费。棚户区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的子女可自主选择在原被征收区域内或新购商品房所属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按学区内生源办理入学手续。
政策
依法清理
长期未启动未开工项目
各区(县)、开发区要对本辖区内改造项目长期未启动和未开工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摸排,对建设滞后、暂时停工、长期不能启动和开工的项目要分门别类,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做出计划安排,尽快启动和开工建设。
针对一些因资金短缺等原因长期不能启动和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各区(县)、开发区依法组织实施项目部分或项目整体清盘,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在完成资产清理、经济核算等工作后,应重新确定实施主体,加快项目实施工作。
解读
全面摸排
加快项目实施
改造项目已经列入计划,或方案已经批复,却迟迟不能启动的,属长期未启动的改造项目;已经完成拆迁等前期工作,却未能开工建设的属未开工建设的改造项目。我市存在个别的项目属于这两类,在全面清理摸排后,将由政府整体清盘,以此加快项目实施。
政策
加强房屋新建扩建改建
及分户、户籍等管理
在改造项目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后,各区(县)、开发区应在15日内向市城改办提出暂停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用途,以及分户、分证、户籍、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办理申请,由市城改办向国土、房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发函,按照规定暂停该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分户、分证、户籍、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办理工作,并在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解读
多部门联动加强管理
现实生活中,有的居民在得知棚户区改造计划后,会突击加盖房屋,以获得更多补偿。《意见》实行后,市城改办会将会向相关部门发函,多部门联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
加快商品房预售证
手续办理
在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开发部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进入公开出让程序且取得《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总平图(需加盖建设工程审核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先行办理不超过出让用地建设规模1/2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手续及公积金贷款等抵押贷款手续,剩余1/2的预售手续待其土地出让手续完善后再予办理。房屋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由房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解读
缩短了
相关手续办理时间
为促进我市稳投资促发展经济目标的实现,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在保证国家税费收入不受影响前提下,分期办理相关棚改项目部分面积的预售手续,对确保群众安置楼建设,实现项目建设资金良性循环,维护社会稳定和棚户区改造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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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八条”将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本报讯 (记者郭欣 通讯员彭仕兵 实习生周茜) 记者昨日获悉,为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健康发展,西安市政府及时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这将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市城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自2007年启动以来,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变城市面貌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西安市改造工作由大拆迁、大建设转入大回迁,目前已到了攻坚阶段,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凸显,征收搬迁难度加大、部分项目建设资金短缺、信访维稳压力增大、舆论氛围欠佳等问题亟待解决。
2014年,西安相继出台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但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用地政策、征收补偿和社区管理、安置房建设等,以及政策执行如货币化安置、分户分证管理和配建廉租房、商品房预售证办理等方面,由于没有相应政策支撑,进展缓慢,难以落实。为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健康发展,市政府及时制定出台了《若干意见》,这将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据了解,截至今年6月,我市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先后完成6个村、1.2万人的回迁安置,已启动8个村的整村拆除工作,安置房新开工面积50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完成新开工安置房面积14.84万平方米,竣工7.3万平方米,启动5个项目、16.49万平方米房屋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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