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西安市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将自2015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明确,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陕西省通信管理局申办手续之前,应报西安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办法》规定,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应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网站或频道有不少于1人的医疗卫生专业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以上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而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内容的,主办单位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同时,主办机构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公开公示咨询专家的相关资质材料,并对发布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健康档案等涉及个人资料的信息。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必须遵守原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不得面向个人开展,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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