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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状告蒙牛涉嫌欺诈消费者 法院:调制乳就是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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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标签:牛奶法院消费者 2014-11-01 12:58:32
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前段时间,我们的节目中曾报道了,西安市民钟先生在西安易初莲花超市购买了几盒蒙牛旗下的的产品,回家后发现盒侧面包装上的小字写着是“调制乳”而不是“牛奶”,钟先生一
  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前段时间,我们的节目中曾报道了,西安市民钟先生在西安易初莲花超市购买了几盒蒙牛旗下的的产品,回家后发现盒侧面包装上的小字写着是“调制乳”而不是“牛奶”,钟先生一怒之下就把内蒙古蒙牛集团和易初莲花超市告上了法庭,上个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一审,休庭后,合议庭经过合议,今天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原告钟长春是一名职业打假人,2014年8月13号,钟长春在易初莲花长缨店购买被告蒙牛乳业公司生产的“蒙牛奶特朱古力口味牛奶”“蒙牛奶特香蕉牛奶”等4盒牛奶,花费购物款共19.6元,原告钟长春认为,他购买的是调制乳而并非牛奶,因此要求蒙牛企业跟易初莲花超市共同赔付货款并赔偿500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而在此案中,蒙牛企业说自己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说法,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是蒙牛企业并不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审判长:依据“食品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该标准对牛奶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国家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中关于乳制品方面有以下的标准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等”,因此,牛奶只是人们对于上述产品的一种通俗叫法。本案涉案同类产品经检验部门检验后均符合上述国家标准。

    对于本案中另一争议的焦点,就是钟长春认为,蒙牛集团生产的产品在盒侧面标注了“调制乳”三个小字的作法,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法院认为,根据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预包装食品名称应真实、准确,为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调制乳产品必须在标签上加以标注,而蒙牛集团在盒侧面标注的方式并无不妥。

    审判长:被告生产销售给原告的商品,不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不构成商业欺诈,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钟长春的诉讼请求,钟长春败诉。随后,记者也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采访。

    被告内蒙古蒙牛乳业代理律师:相关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我们也是完全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的标注。

    记者:那么在之前我们的报道中,蒙牛乳业也是回复媒体,说在最新一批的产品上把调制乳三个字放大了,您怎么看这件事?

    被告内蒙古蒙牛乳业代理律师:我们更多的是出于对消费者的一个保护。

    而对于这个结果,钟长春表示,他并不满意。

    原告钟长春:我认为这是消费者权益的一种缺失,因为这个问题,它实际上是行业上的一种通用做法。目前来说,咱们国家实际上没有牛奶标准,没有一个统一的牛奶标准,(我认为)可以使用牛奶标准的,就是只有巴氏消菌乳和灭菌乳。

    记者:那你还会上诉不?

    原告钟长春:会考虑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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