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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官”理“旧案”

—记麻某申请执行郧西县景阳乡人民政府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旧案 2014-07-31 15:34:59
近日,我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麻某与郧西县景阳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依法执行,有效化解了长达10余年的纠纷,为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树立了榜样,提升政府诚信的同时,体现了司法公信、彰显了司法权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西部法治网讯 (通讯员 陈功)近日,我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麻某与郧西县景阳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依法执行,有效化解了长达10余年的纠纷,为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树立了榜样,提升政府诚信的同时,体现了司法公信、彰显了司法权威。

    麻某注册的施工队先后于1992年起至2001年5月期间承包泥沟乡政府建设工程,为该政府施工建设及政府修缮。麻某均按该政府要求建设,但无各单项工程款预决算合同及工程款支付明细。工程完工验收后由财务人员向原告出具欠据,再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办理领付款手续,所欠工程款结付后,收回欠据。1995年7月8日原告麻某对前期所完成的部分政府建设工程办理结算,向原泥沟乡政府出具二份单据领取部分工程款后,差额部分由时任泥沟乡政府秘书徐某(任秘书1992年3月至1997年4月)经手向原告出了据欠据并加盖了泥沟乡政府财务专用章。时任泥沟乡政府乡长李某。1996年8月姚某接任乡长。1997年4月徐某卸任秘书移交财务,无原告持有的欠据应付款帐目。因机构合并,泥沟乡政府撤并入景阳乡政府,麻某持欠据自1995年7月8日至今数次向泥沟乡政府、景阳乡政府主要领导索要工程款。期间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款均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

    2013年12月10日,郧西县人民法院对麻某与郧西县景阳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郧西县景阳乡人民政府偿付麻某工程款18万余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8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景阳乡人民政府未主动履行义务,麻某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送达了执行文书后,现任景阳乡党委书记何垚辰及镇长陈会保主动与法院联系并积极与麻某协商处理。景阳乡距地处偏远且经济条件较差,考虑到政府的实际情况,我院院长王月高亲自及带领执行局干警前往景阳乡协调处理,最终该案以和解履行完毕,达到了双方满意的结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机关因参与民事、经济活动被起诉到人民法院以至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逐渐增多,其中又以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为主。这类案件大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审理过程相对容易,但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执行却成了困扰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突出问题。以政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十分敏感。我院执行局在此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从立案、送达及其他控制性措施的采取,坚持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同时,当必要的执行程序进行后,以宣传沟通工作作为重点。一是要充分运用好中机发1417号文件这把“尚方宝剑”,向政府负责同志及时沟通情况,耐心细致地讲解有关法律规定,使之正确理解和认识法院执行工作,增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的意识。二是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及有关上级机关汇报案情,争取领导和支持。

    本案的成功执行,离不开上级领导的重视,与现任景阳乡政府领导法律意识较强、积极配合密不可分,在案件圆满执行的同时,政府形象亦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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