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定存空白 “严禁校园体罚”难落实
2013年9月,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全体教师签订了《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责任状》。其中,对体罚及变相体罚作出了具体界定的尝试。
他们参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山东省教师管理暂行条例》,将体罚及变相体罚界定为:“殴打学生、罚做额外作业、罚做额外劳动、罚做清洁、罚跑步、罚留校、罚站、罚款、赶出教室、用语言文字或其它手段对学生的人格、名誉进行辱骂、嘲弄、讽刺,使学生感到爱侮辱、受伤害、自尊心受打击等行为。”
校园体罚,能做到“零容忍”吗?
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省、重庆市、兰州、成都、沈阳等多地均出台文件,规定将“严肃处理”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
其中,福建省的表态尤为坚决。今年6月23日,福建省教育厅决定对教师体罚、侮辱、侵害学生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决不遮掩、包庇和纵容”;对于行为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经查实将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坚决清理出教师队伍。
2012年9月开始,江西省规定,如果教师对学生进行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校“必须给予学生经济赔偿”。
但目前,对于“体罚”与“适当惩罚”的法律界定,在我国仍是空白。
据了解,在英国,教师有权惩罚学生,但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2006年4月,英国颁布了《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规定教师可以在学校使用武力阻止学生打架,可以不经家长许可就对学生实施放学后或周末留校的处罚。同时,地方教育部门对惩罚的标准要求相当具体、有可执行性:如必须备有惩罚记录,年龄在8岁以下儿童禁止体罚,打手心时每双手不得超3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6下等。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柳华文在接受未来网采访时呼吁,相关部门应建立联网的体罚教师“黑名单”。
“对于儿童的体罚和暴力要做到零容忍。如果一个老师发生过严重的体罚行为,他应该受到处理,此后,任何教育部门、与儿童有关的行业都应该拒绝他的进入。”
但部分网民和教育界人士认为,恶性事件背后,也有部分学生心理素质过于脆弱的原因,不能完全归罪于老师。网民“静仪”就吐苦水认为:“家长没有时间管,老师想管不敢管,罚个站就算变相体罚学生了,就犯法了。初高中学生性格不稳,一旦扛不住压力,不是跳楼就是杀老师。”
对此,学者也普遍认为,对心理脆弱学生的教育、心理干预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老师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就是最后压垮骆驼的那根稻草。”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宗春山说。(记者 庄庆鸿 实习生 苏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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