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首例高科技驾考作弊团伙人员获刑
2012年12月14日,达州市公安局出动 了刑侦支队、交警支队10余名警力,准备实施布控抓捕。上午10时50分,在川S C8211号力帆蓝色小车里,陈友琴熟练地帮学员何源将考试用的作弊电 子设备绑在身上,调试完毕后用衣服掩盖接收器,之后,文应珍带何源进入考场考试。叶自双在川S F8211号长安车里,打开电脑,能清楚地看到何源身上摄 像头拍回的考题,然后将答案用无线电发射器发给何源答题。11时05分,抓捕行动开始,专案组民警迅速将川S C8211、川S F8211、川 S66630号车及人员控制,将文应珍、何源同时抓捕,人赃俱获,在车上搜到笔记本电脑、通讯工具和其它一些可以用来作弊的设备。
经调査发现,考生参加科目一考试,如果考试合格后,均向叶自双、陈友琴一伙支付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考试费”。
使用高科技驾考作弊公共危害性极大:一是严重 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声誉,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二是严重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三是挑战法治社会,损害考生合法权益。四是培养多个“马路杀手”,造成了严重的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五是跟驾校个别工作人员相互合作,对整个培训行业带来严重后果。
2013年4月17日,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 察院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月2日,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7月29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自双、陈友琴、文应珍违反法律规定, 使用窃 听、窃照专用器材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作弊, 扰乱了正常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考试秩序, 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处叶自双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 年, 陈友琴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 文应珍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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