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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太和县一超市销售假茅台被起诉

原告称:将依据《食品安全法》十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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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标签:安徽省太和县一超 2012-10-30 00:31:13
文/图 记者赵旭东 茅台、国窖1573、五粮液、舍得、珍品云烟、芙蓉王……多种名烟名酒的商标一直是制假售假者仿造的对象,流向市场的假货不但欺骗了消费者,而且极易对人体造成危害,除此之外,还严重地扰乱了经
 文/图 记者赵旭东
    茅台、国窖1573、五粮液、舍得、珍品云烟、芙蓉王……多种名烟名酒的商标一直是制假售假者仿造的对象,流向市场的假货不但欺骗了消费者,而且极易对人体造成危害,除此之外,还严重地扰乱了经济市场秩序。这不,安徽省太和县一家超市就因为销售假茅台,不但工商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而且还被告上了法庭,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十倍赔偿。
    2012年3月13日,一名叫陈献礼的消费者走进了太和县坟台镇“好邻居”超市,他准备买几瓶酒和当地的朋友一起吃饭时喝。当他来到酒类专柜跟前时,超市营业员很热情地介绍,超市有茅台酒,招待人最好不过了。同时承诺:“我们超市从来不卖假酒”,在营业员热情服务和承诺下,他购买了四瓶“贵州茅台酒”,共花费购物款4320元。
    在喝酒的过程中,陈献礼和朋友发觉酒味发苦,烧嘴、刺喉,和以前喝的味道不一样,遂怀疑是假酒,他们通过防伪电话查询确定为假酒后,当即向太和县工商局投诉。
    工商局随后派工作人员到超市进行了调查取证。调查中,好邻居的经理范某承认“这些茅台酒不是从正规渠道进来的,是回收来的。”
    后经工商局委托茅台酒厂鉴定后确定涉案商品为假酒。工商局随即对范某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了被告尚未销售的两瓶假酒,行政处罚6500元。又组织陈献礼和超市方进行调解,最终调解失败。
    4月初,陈献礼委托知名公益打假人孙安民(本报曾以《老孙与他的‘打假网’》对其事迹进行了报道)做公民代理,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太和县坟台镇好邻居超市”退还自己的购货款4320元并赔偿43200元,承担各类损失费用800元,承担诉讼费。
    8月23日,太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还没有作出判决。
    发稿前夕,孙安民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此案虽小,但是有着重大的意义。售假这一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其中《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特别法高于普通法。在国家大力整顿食品安全的形势下,贯彻本法尤为重要。本案涉案产品就属于不安全食品,原告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赔偿有根有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有关“欺诈”内涵理解的争议一直存在,《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它抛弃了“欺诈”的概念,追究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再以是否构成欺诈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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