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乐太阳能专卖店涉嫌销售假货一案在兴平开庭
案情简介:
桑乐太阳能热水器兴平市15家专卖店、武功县10家专卖店联合搞促销,到处张贴散发小广告,推出一款名曰“桑乐太阳能下乡工程特供机”的产品,每套零售价1680元。
桑乐太阳能宁陕县经销部也到处散发广告,同一牌子的“桑乐太阳能下乡工程特供机”在宁陕县每套价格为2590元。
因为图便宜,宁陕县李强、李长滨通过兴平李增毅在其姐夫候来庆经营的武功县“长宁镇桑乐太阳能专卖店”购买到两台“桑乐太阳能下乡工程特供机”托运到了宁陕县,但这两台不会说话的“桑乐太阳能下乡工程特供机”不久就为他的主人李强、李长滨惹出了事端。
这两台产品到了宁陕县,立即被桑乐太阳能宁陕县经销部胡老板投诉了,他投诉说这两台桑乐太阳是“假冒产品”,工商局接到投诉后,邀请投诉方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来人检验被投诉人的两台涉案产品,投诉方的检验员在宁陕县工商局的陪同下对涉案产品经过“目测”后,当场出具了一份“检测报告”认定这两台桑乐太阳能热水器为假冒产品,随后,这两台产品被宁陕县正式没收,购货人被处罚了6800元。
当事人李长滨不服,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抗争,经过一年折腾,最终败下阵来,现在法律已经生效,这就是网络上沸沸扬扬的宁陕真假桑乐太阳能风波……
既然法律已经生效了,那么李长滨就要向帮他购买和销售“假冒桑乐太阳能”的“李增毅、长宁镇桑乐太阳能专卖店候来庆、桑乐太阳能兴平总经销、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索赔了,让他们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2年2月13日,兴平市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但被告和第三人候来庆却没有来,桑乐太阳能兴平总经销、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派人按时到庭。
开庭后,两名第三人极力否认该“假冒桑乐太阳能”不是他们的产品,也不是他们销售的,李强李长滨的“假冒桑乐太阳能”不是“桑乐太阳能公司的产品”,他们向法庭递交了宁陕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二审判决作为依据,以此证明他们销售的是真桑乐太阳能产品,涉案的两台桑乐太阳能是假冒的,已经被法院确认且已经生效了。
这里有意思的是,宁陕县工商局恰恰是依据投诉方的认定,才敢大胆的认定李长滨的两台桑乐太阳是假冒的,所以一审二审他们胜诉了。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他们配合得真好!
孙安民为李强、李长滨做公民代理。下面是孙安民的代理词(全文):
孙安民为原告李长滨、李强民事诉讼被告李增毅和第三人
销售假冒桑乐太阳能热水器一案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您好:
我是民间维权平台《老孙打假网站》www.laosundajia.com负责人孙安民,受本案原告李长滨、李强两位原告的委托,为他们担任公民诉讼代理。
我是本案真假桑乐太阳能真相的调查者,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卧底侦查和公开调查,大量不为人知的重要证据均掌握在我的手中。本案的是非曲直,我最清楚!本案中的原告坚持以诚为本,以善待人,与被告以及今天到庭的第三人个人之间没有任何恩怨,内心里也没有心思打这种官司!本人仅代表两位原告在此声明:原告通过法律途径索赔实属无奈之举,请到庭的被告和第三人理解。
本案因原告通过被告购买的两台桑乐太阳能产品被众所周知的原因认定成了“假冒桑乐太阳能产品”,该认定使原告的人格和尊严受到了严重地侵犯,期间原告虽然坚持据理力争,终因寡不敌众等特殊原因,所有证据都未被有关部门采纳,所有申请和主张都遭到了粗暴拒绝,最终败下阵来。
第三人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为了打击串货行为,拒不认可自己生产、销售的桑乐太阳能产品,不惜将其认定成为“假冒产品”,而该“假冒产品”恰恰又来自三名第三人,来自第三人生产经营的桑乐太阳能经销店!
已经生效的一、二审判决迫使原告不得不向宁陕县工商局和法院交清各种罚款以及执行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又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向销售“假冒产品”的被告和第三人主张赔偿权利以挽回自己的部分经济损失(本案未涉及误工损失及精神赔偿)。
本案很简单,但案情却异常离奇!
本案核心问题是“原告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销货方索赔”,与本案无关的话题就不表述了。
本案中原告的诉求是:
1、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和三名第三人依法承担销售假冒产品的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李增毅帮助原告以市场零售价(证据有兴平桑乐太阳能经销部的广告宣传单和长宁桑乐专卖店出具的购货凭证)在他姐夫第三人候来庆处购买的两台桑乐太阳能产品系假冒桑乐太阳能产品,而第三人候来庆和另外两名第三人之间存在着产品供需关系,因而被告和三名第三人应该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和三名第三人依法赔偿因其销售假冒产品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和三名第三人依法承担连带经济赔偿。应依法退回原告购货款3400元,赔偿3400元、行政处罚款6800元、执行费1300元、公证费用1900元、一审诉讼费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象征性地赔偿原告两年期间为维权取证、吃住往返各地产生的交通住宿等各种费用20000元,共计36900元,另外承担本案诉讼费用730元。
原告的索赔理由和法律规定如下:
一、原告通过被告李增毅在第三人“武功长宁镇桑乐太阳能专卖店候来庆(候来庆是李增毅的姐夫)”处购买的两台桑乐太阳能是“假冒的”,而这两台“假冒产品”差点就断送了原告的性命!
证据有:原告给李增毅的汇款凭证、有长宁店出具的购货收据和李增毅提供的情况说明、有“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出具的假货证明和鉴定报告、有宁陕县法院一审判决、安康市中院终审判决和李长滨所缴纳的各种费用凭证和部分开支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第三人候来庆是“兴平桑乐太阳能经销部”和“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武功县长宁桑乐太阳能的经销店,他销售的货源由“兴平桑乐太阳能经销部”和“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两个单位提供。
证据有:候来庆和桑乐太阳能兴平经销部以及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签订的“2009年桑乐太阳能乡镇区域代理合同。”其中另一份进货单也可以证明三名第三人之间的供需关系。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民法通则》第89条和《担保法》第31条均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原告要求被告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原告通过李增毅在其姐夫候来庆处购买的“假冒桑乐太阳能产品”与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和宁陕县工商局认定的“假冒桑乐太阳能产品”的产品为同一产品,被告告知的产品条码和涉案产品相符,原告通过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电话查询涉案产品的条码0904012205104308和0904012205104322,“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客服部经核实后承认是其公司产品。原告又通过该公证处在国家电子监管网上查询两台涉案产品的“电子监管码”也证明信息相符。有“西安汉唐公证处”两份公证书”都能证明涉案的“假冒桑乐太阳能产品”就是山东桑乐公司生产的。
依据法律规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被告帮忙给原告购买的产品来自于第三人候来庆的长宁桑乐太阳能专卖店,李增毅并无经营营利行为。候来庆经营的桑乐太阳能长宁镇专卖店隶属于“兴平桑乐太阳能经销部”和“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的分销店。因候来庆把这两台涉案的桑乐太阳能产品销售给了外地的原告,依据桑乐太阳能的内部规定,这是一种串货行为,他因此受到了桑乐太阳公司的制裁、排挤而倒闭。而候来庆销售的桑乐太阳能产品又是另外两个第三人“兴平桑乐太阳能经销部”和“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提供的,该产品被认定为“假冒桑乐太阳能产品”给原告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应该由被告和三名第三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消法》第四十九条和《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办法》第六条同时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此致谢谢!
原告代理人:孙安民
201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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