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加强城乡污水处理厂(站)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以加强城乡污水处理厂(站)环境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全市城乡污水处理水平,改善全市城乡环境,为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加强城乡污水处理厂(站)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以加强城乡污水处理厂(站)环境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全市城乡污水处理水平,改善全市城乡环境,为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生态市奠定基础。
近年来,随着彭州经济快速发展,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在地震后,彭州紧抓灾后重建、城乡统筹难得的发展机遇,将环境保护工作与灾后重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全市城乡陆续在建、拟建镇级污水处理厂15个,小流域治理污水处理厂2个,安置点微型污水处理站288个。同时,污水处理厂(站)的骤然增多,为我市加强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彭州市环境保护局经过深入调研,起草并报市政府批准了《加强城乡污水处理厂(站)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该《意见》主要从城乡污水处理厂(站)建设、运行、污泥处置及尾水再生利用三个环节对污水处理厂(站)环境进行管理。
一要加强建设管理。新、改、扩建的城乡污水处理厂(站)应当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批,建设规范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各级环保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联网,不得超额定污水处理能力擅自接纳工业和其他废水,并在建成试运行前,应完善相关试运行审批手续。
二要加强运行管理。城乡污水处理厂(站)运行前应具备资质、手续,完善各项制度;运行期间,要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日常管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尤其要确保自动监控设备与各级环保部门联网,定期对比检测和审核有效数据;要自行建立运行、处理处置台账,确保数据如实记录。
三要加强对污泥处置及尾水再生利用管理。城乡污水处理厂(站)对产生的污泥要落实责任,严格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等全过程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落实相关单位对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等全过程环境监管的责任,鼓励城乡污水处理厂(站)进行尾水再生利用。
同时,《意见》还明确了环保、城建、水务、发改、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和各镇在强化全市城乡污水处理厂(站)管理中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做到部门联动,分工合作,以实现全市城乡污水处理工作与经济发展同步协调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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