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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扒窃入刑第一人被批捕 5月来已刑拘10人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西安扒窃第一人 2011-06-01 10:50:56
  西安“扒窃入刑”第一人被批捕5月1日至今公交分局已刑拘10余扒窃者

  西安“扒窃入刑”第一人被批捕5月1日至今公交分局已刑拘10余扒窃者

  本报讯 (记者薛雯 通讯员李少昆) 偷得一部手机被当场抓获,嫌疑人李某某因此成为《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以来,西安市首例因扒窃被批捕的嫌疑人。扒窃入刑,在继醉驾入刑后,成为又一市民关注的新法条。

  5月23日上午11时许,51岁的河南籍男子李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公交站台乘坐一辆12路公交车。车行至土门时,李某某从一名乘客背包内扒窃手机一部,被公交分局便衣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李某某偷得的手机价值750元。

  依据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5月26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李某某批准逮捕。这是扒窃首次被列入追刑范围后,西安市检察机关批捕的首例扒窃犯罪案件。

  昨日下午,记者从公交分局刑警大队办案民警厉警官处了解到,在接下来的一周内,本案将移交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

 

 

  据本案检察官介绍,在新法实施前,关中地区盗窃追究刑责的标准是盗窃价值1000元以上,像本案中李某某偷得价值750元的手机,受到的将只是行政处罚。而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其中第39条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符合盗窃公私财物罪名的较《刑法》增加了“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新刑法修正案规定,以后扒窃无论数额多少,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又讯 (记者 张志杰) 昨日,公交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王稳昌介绍,从今年5月1日起,扒窃不论金额多少,均采取先刑拘再报检察院批捕。

  王稳昌说,从5月1日到现在,公交分局各个大队已刑拘10多名扒窃嫌疑人,目前警方都按照司法程序提请检察院批捕。

  律师建议

  尽快出台立法解释

  随着新法的实施,以前仅是行政处罚的案件,如今将被追究刑责,这是基于怎样的初衷,又会产生什么影响?昨日,记者请相关专家作出了解读。

  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耿民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加强了对入室盗窃、扒窃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了对居民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保护,也是对不法分子的震慑。但最终效果如何,还有待在实施过程中观察。此外,耿律师建议,能尽快出台相应的立法解释,对实践工作予以指导。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王政勋认为,扒窃被抓是否都应判刑,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刑法》对犯罪的定义,“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基于此,具体案件应具体分析,要视情节而定,到底怎样的情节入刑,怎样的情节不入刑,还有待在新法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记者 薛雯

  延伸阅读

  “抓了罚,罚了放,放了再抓。”对扒窃行为的打击,一度陷入一种怪圈。西安市公安局治安局公交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王稳昌认为,“扒窃入刑”将对扒窃行为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

  昨日下午,王稳昌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之前,盗窃罪都是以结果为入刑的依据,也就是说盗窃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比如在西安,盗窃1000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才构成盗窃罪。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个“数额”发生过变化,从几百元到上千元。

  王稳昌说: “不管‘数额’怎样变化,立法的基本出发点都是以结果论刑,业内叫‘结果犯’,没偷成的是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量刑。《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扒窃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但凡扒窃案件,无论扒窃财物金额多少,都以刑事案件处理。不管你偷了价值多少钱的财物,只要是偷了,就可能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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