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醉驾入刑第一人获刑
马自哲(左)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本报安康讯 昨日下午,安康市“醉驾入刑”第一案在汉滨区法院开庭审理,醉驾男子马自哲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5月6日18时许,马自哲与朋友在安康市区文昌南路一农家乐吃饭。期间,马自哲的几位朋友饮用了3瓶白酒,马自哲自己喝了3瓶啤酒。当日20时许,马自哲一行准备离开时,由于看见朋友杨秀光已经喝得大醉还准备开车离开时,其便称自己喝了点啤酒没事,自告奋勇帮朋友开车。车辆从文昌路经东堤十字行至金州广场时,被交警拦下。经警方现场检测,马自哲酒精含量为126毫克/100毫升。警方随后将其送往医院对其抽血检测,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
根据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133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5月7日,马自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滨区警方刑事拘留,他也成为了安康“醉驾入刑”第一人。
昨日下午,汉滨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座无虚席,备受社会关注的安康市“醉驾入刑”第一案在这里开庭审理,近百名群众及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马自哲当庭表示认罪,并在陈述时痛哭流涕,称自己非常后悔。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如何量刑展开了激烈辩论。控方认为马自哲明知酒后不能驾车却依然驾车,其知法而不守法,心存侥幸,触犯法律理应受到制裁。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心存悔恨,可酌情从轻处理,遂建议判处拘役3至4个月。马自哲的辩护人提出,马自哲饮酒后驾车行驶距离较短,在驾驶中并无违章和肇事情况,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且在警方将其查获时能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较好,应处缓刑或不予量刑。
审判休庭时,法庭还就旁听群众的意见进行了问卷调查。最后综合案情,判处马自哲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文/图 记者 胡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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