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网| 中国科教第一门户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动教育 > 正文

学生、家长可反映教师不当行为

行动教育
来源: 标签: 2010-12-06 10:07:43
如果您发现有教师侮辱或体罚学生、有偿补课、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行为,都能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反映结果都将体现在当事教师的年度师德考核当中。昨日,郑州市教育局发布了《郑州市中初等学校、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的通知》,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

    如果您发现有教师侮辱或体罚学生、有偿补课、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行为,都能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反映结果都将体现在当事教师的年度师德考核当中。昨日,郑州市教育局发布了《郑州市中初等学校、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的通知》,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

  通过规定的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标准共设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但有右表中十种情形之一者,均可被认定为不合格。

  考核由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师德管理机构,以无记名评价方式进行。其中,学生和家长评价占主导因素。相关信息都要存入学校师德档案,直接影响当年的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

  十种不当行为会导致师德考核不合格

  1.侮辱学生、体罚学生或驱赶差生,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影响的;

  2.引导、要求、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的;

  3.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或推销物品资料、违规收费的;

  4.在招生中进行生钱交易的;

  5.因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师生安全事故的;

  6.向学生散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言论的;或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7.在申报职称(荣誉)时造假,或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8.凡加重学生课业负担,无教案上课,随意调课、旷课的;

  9.纪律性不强,旷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10.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师德规范行为,或涉足社会丑恶现象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被政府机关处理的。(记者 吴战朝)

    如果您发现有教师侮辱或体罚学生、有偿补课、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行为,都能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反映结果都将体现在当事教师的年度师德考核当中。昨日,郑州市教育局发布了《郑州市中初等学校、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的通知》,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

  通过规定的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标准共设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但有右表中十种情形之一者,均可被认定为不合格。

  考核由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师德管理机构,以无记名评价方式进行。其中,学生和家长评价占主导因素。相关信息都要存入学校师德档案,直接影响当年的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

  十种不当行为会导致师德考核不合格

  1.侮辱学生、体罚学生或驱赶差生,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影响的;

  2.引导、要求、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的;

  3.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或推销物品资料、违规收费的;

  4.在招生中进行生钱交易的;

  5.因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师生安全事故的;

  6.向学生散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言论的;或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7.在申报职称(荣誉)时造假,或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8.凡加重学生课业负担,无教案上课,随意调课、旷课的;

  9.纪律性不强,旷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10.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师德规范行为,或涉足社会丑恶现象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被政府机关处理的。(记者 吴战朝)

    如果您发现有教师侮辱或体罚学生、有偿补课、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行为,都能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反映结果都将体现在当事教师的年度师德考核当中。昨日,郑州市教育局发布了《郑州市中初等学校、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的通知》,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

  通过规定的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标准共设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但有右表中十种情形之一者,均可被认定为不合格。

  考核由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师德管理机构,以无记名评价方式进行。其中,学生和家长评价占主导因素。相关信息都要存入学校师德档案,直接影响当年的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

  十种不当行为会导致师德考核不合格

  1.侮辱学生、体罚学生或驱赶差生,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影响的;

  2.引导、要求、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的;

  3.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或推销物品资料、违规收费的;

  4.在招生中进行生钱交易的;

  5.因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师生安全事故的;

  6.向学生散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言论的;或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7.在申报职称(荣誉)时造假,或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8.凡加重学生课业负担,无教案上课,随意调课、旷课的;

  9.纪律性不强,旷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10.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师德规范行为,或涉足社会丑恶现象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被政府机关处理的。(记者 吴战朝)
 

 

稿件发布与内容纠错:18309209791

行风监督电话:15529092222

创意策划与直播服务:15667159999

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kjw@kjw.cc 029-89696369

回顶部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 | 新浪微博| 全国地市频道加盟热线:15529092222

Copyright © 2018 科教网(中国)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18015870号-1

科教网 - 中国科教产业第一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