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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侮辱性绰号”也属校园欺凌

行动教育
来源: 标签: 2018-11-14 10:57:02
《办法》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划分。《办法》明确,对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痛苦”或者“明显伤害”的欺凌事件,分别列为“轻微”或者“恶劣”。其中,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在社交媒体发表贬低或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等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对校园欺凌的种类、预防、治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办法》明确,学校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进行批评的同时给予惩戒,其中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对于严重欺凌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办法》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划分。《办法》明确,对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痛苦”或者“明显伤害”的欺凌事件,分别列为“轻微”或者“恶劣”。其中,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在社交媒体发表贬低或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等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在社交媒体上传被欺凌者受欺凌图片、携带刀具等器械威胁或殴打被欺凌者等属于恶劣范畴的严重欺凌事件。

《办法》要求,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应吸纳学生代表参加。学生之间发生的不涉及违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在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后,学校一般应在10日内完成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办法》,政府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领导责任追究。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后的处置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将依法由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者 刘盾 通讯员 黎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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