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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女孩因为这件事起诉了铁路局,法院宣判了!

行动教育
来源: 标签: 2018-06-28 09:52:33
去年6月,李某乘坐K1301次列车(北京站至天津站)时遭遇二手烟。虽然乘客是在抽烟区吸烟,但整个车厢都是烟味。
去年6月,李某乘坐K1301次列车(北京站至天津站)时遭遇二手烟。虽然乘客是在抽烟区吸烟,但整个车厢都是烟味。李某将列车运营方哈尔滨市铁路局告上法庭。6月25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哈尔滨铁路局在列车上设置吸烟区的行为违法,判决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取消K1301次列车吸烟区标识及烟具。

女大学生提起“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

2017年6月9日,刚刚考上大学的张家口女生李某从北京火车站乘坐K1301次列车到天津游玩,途中她发现列车上设置有吸烟区并放置了烟具,多名乘客在客运列车上吸烟且无人劝阻。

李某认为,在她乘坐火车上的安全须知里,写明了“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但车上却又设置有吸烟区并放置了烟具(烟灰盒、烟灰缸),这种做法并不合理。同时李某认为,自己一路深受二手烟、三手烟危害,身心受损。

她在向多个部门反映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后,2017年8月,委托律师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自己购票款102.5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取消北京站及天津站站台、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上述区域吸烟,同时赔偿精神损害费人民币1元,以及原告为减少烟霾所购置的口罩费用人民币19元。

2017年12月27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现场

被告辩称: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不违法

被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辩称:

其将原告安全正点运送到天津站,已履行合同应尽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

被告在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对原告造成侵权;

本案名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实质为公益诉讼案件,原告既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又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诉讼主张相互矛盾。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判决:设置吸烟区的合法性依据、理由不足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将原告准时送达目的地,已完成主合同义务;

火车票背面载明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条要求承运人要确保、维护车厢的良好环境;

被告在列车内张贴的乘车安全须知载明“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表明该次列车全车禁烟;

被告引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作为其在列车内设置吸烟区的合法性依据,理由不足;

被告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违反承运人的从合同义务,应予纠正。

虽然本案不是公益诉讼,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本案中是相互包含的关系,被告上述行为的持续会对以后所有乘坐该次列车的乘客的出行环境甚至身体健康产生或将会产生不利影响,判令被告取消K1301次列车吸烟区标识及烟具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考虑到拆除烟具的经济成本和可能对车厢本身设施造成损坏,法院允许被告采取变通的措施,如采取对烟具遮挡、封堵、张贴封条等方式。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旅客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应高于吸烟者的吸烟权益

最后,法院认为,列车是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权利容易交叉重叠甚至冲突。当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考虑权利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阶,本案中,旅客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应高于吸烟者的吸烟权益。司法裁判需要通过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限制来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

此外,被告已经通过张贴安全须知等方式推行了一些控烟措施,法院希望被告能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让公众能在更优质的环境中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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