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构建矿产开发与生态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河北省日前出台的《关于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严格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及时发布产业禁止目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关闭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过剩、布局不合理等矿山(井),并对关闭是否到位进行监督指导;组织研究和强制推广先进开采技术方法,最大程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和矿山开采中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勘查开采行为,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关闭无采矿证和越界开采拒不退回、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山(井),并对关闭是否到位进行监督指导。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监督管理,对未进行环评、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破坏生态环境、超标排放、污染严重,特别是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地下水的矿山(井),提出整治、关闭具体意见。《意见》同时明确了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水利、林业、电力等部门的具体责任。
河北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读职失职、违规审批、监管不力,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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