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老龄办:8省份落实独生子女带薪陪护老人
9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10月13日通过的《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截至年底,黑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等8个省(区、市)通过地方立法,建立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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