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鼓励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
意见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各地要放宽民办学校办学准入条件,继续执行好现有对民办学校的支持政策,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相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享受同等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和“两免一补”政策。
意见鼓励探索公办与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学校工作,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有关部门不得限制人员流动。原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后,可按有关规定选择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若需重新流动到公办学校的,经同级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工龄、教龄可以连续计算。
加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校任职任教管理。地方政府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支持薄弱民办中小学,派遣数量不得超过该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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