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网| 中国科教第一门户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动教育 > 正文

河南:农民工工伤认定程序提速

行动教育
来源: 标签: 2017-12-12 11:19:58
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消息,河南省人社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缩短工伤认定时限、推进参保前置等措施,着力解决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认定难、工伤待遇落实难等突出问题。
人民网北京12月12日电 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消息,河南省人社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缩短工伤认定时限、推进参保前置等措施,着力解决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认定难、工伤待遇落实难等突出问题。

《意见》提到,要缩短工伤认定时限。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一般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60天期限。

《意见》要求,对于因生产性事故导致重伤的农民工要“先抢救,后结账”,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积极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抢救或治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同联动,做好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系统的互联互通,全面推行工伤医疗费用实时结算,确保农民工发生工伤时能够及时得到救治,减轻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医疗费垫付压力。

《意见》强调,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可以选择按月享受长期待遇也可以一次性领取待遇。按照建设项目参保的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农民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手续。(朱江)

稿件发布与内容纠错:18309209791

行风监督电话:15529092222

创意策划与直播服务:15667159999

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kjw@kjw.cc 029-89696369

回顶部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 | 新浪微博| 全国地市频道加盟热线:15529092222

Copyright © 2018 科教网(中国)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18015870号-1

科教网 - 中国科教产业第一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