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向社会征意见
《办法》明确,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指的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以下称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当事人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双方同意接受调解处理,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
以下六种情形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者信访程序的;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距离争议产生逾期一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办法》还提到,价格主管部门收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争议调解处理申请资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争议申请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解。对专业性较强的价格争议事项,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调解。
如果你对《办法》有意见或建议,可于6月2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信函可寄至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710006)或陕西省物价局(邮政编码:710006),或者拨打电话029-87292594、87294498(传真)、87294426(省物价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fzb_jjfzc@163.com。(记者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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