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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族开微店有人被默许有人被除名 律师:上班时间打理可解除合同

行动教育
来源: 标签:上班族合同律师 2016-03-20 16:39:16
最近,很多人发现,身边的朋友或者同事开起了微店,卖起了各种各样的产品或服务,其朋友圈也有意把单位的领导屏蔽了。有人认为开微店就是在兼职,有的则不以为然:我在业余时间搞点副业,谁也管不着。那么,上班族利用业余时间开微店算不算兼职?
最近,很多人发现,身边的朋友或者同事开起了微店,卖起了各种各样的产品或服务,其朋友圈也有意把单位的领导屏蔽了。有人认为开微店就是在兼职,有的则不以为然:我在业余时间搞点副业,谁也管不着。那么,上班族利用业余时间开微店算不算兼职?如何避免产生劳动纠纷?

有人开微店被默许 有人被除名

小Y是80后白领,一天她神神秘秘地对同事说,自己开了个卖时尚服饰的微店,请大家帮忙在朋友圈推广一下,为此还特意给同事发了红包。当然啦,她是用另外申请的小号开的,其朋友圈毫不犹豫地屏蔽了单位中层以上的领导。从此,午间休息及大部分业余时间,小Y几乎都用来打理微店了,有时候上班期间也能看到她在刷屏。对此,小Y的直接上司A是知情的,但持默许态度,“只要她把分配的各项工作做好就行,我没必要因为这个跟她过不去。”

但也有因开微店被除名的案例。企业变革管理专家、西安大简旨道管理咨询公司总经理、陕西大势必成物流公司总经理张轩远告诉华商报记者,半年前,他管理的一家公司的销售部经理S偷偷开了一个微店,S有时在工作时间打理他的微店业务。S的微店不仅销售本公司的产品,还利用公司的销售渠道和客户源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这让公司领导无法接受,于是在获得确凿证据后,公司将S开除了。

“这个销售部经理开微店如果只卖公司的产品,我们还鼓励他这么做呢,但是他利用公司的渠道和客源卖起了竞争对手的产品,这就涉及商业秘密了,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我们肯定不允许这么做。”张轩远严肃地说,如果不处理,可能就会有人跟风。

一些人开微店 月收入仅两三百元

张轩远说,如今开微店很普遍,约有15%的人一边上班一边开微店,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有些人的工作重心不在工作上,而在微店上,开微店对工作效率影响较大。“我们发现,从刚入职的90后到45岁以下的人士都有开微店的,其中以女性居多,既有一般员工,也有中层领导。这说明人们的兼职意识强了,获取收入的方式上更多样了,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职场安全感越来越差了。”张轩远分析。

对于上班族业余时间开微店,张轩远的观点是用人单位无权干涉,因为尺度不好把握,不好管,堵也堵不住。“据我了解,很多人开微店每个月仅能赚两三百元的零花钱,却几乎把个人时间都搭进去了,没时间陪家人、没时间提升个人业务,得不偿失。”张轩远说。

此外,开微店没门槛,容易陷入同质化、跟风,最后导致大家都不赚钱,“所谓渲染自己挣了大钱,其实是一种营销手段,因为这样才会有人加盟、购买东西。”张轩远指出,微店本质是朋友圈,经济因素多了会影响友谊,那种一上午就刷屏二三十次的人,必须“拉黑”。

HR:有升职加薪机会 不考虑开微店的员工

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纪艳阳表示,目前公司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开微店,虽然开微店的职场人士称不占用工作时间,但实际上,这个界限很难分清楚,也很难取证。

她说,个人感觉这种行为不太好,挺让人反感的,因为用人单位不希望员工一心二用。通常开微店的人不属于企业的核心人员,他们缺乏安全感,本职工作可能做得不是很好,一边上班一边开微店其实是未雨绸缪,给自己一条退路。如果公司有加薪和升职的机会,一般不会考虑这类员工,因为他们不是全身心地在做事。

高级人力资源师、企业管理咨询师初磊认为,上班族开微店其实就是兼职。关于开微店,要看其对本职工作影响大不大,如果影响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员工提出停止开微店的要求。

初磊分析,上班族开微店主要与待遇有关,如果用人单位给的待遇优厚,他不会冒着被辞退的风险再找第二职业;再者,这与企业岗位设置是否合理有关,员工在工作期间应没有过多的闲暇时间做其他事情,企业管理者也要反思一下。

张轩远建议用人单位应拓展企业文化,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可度,企业给员工多让利,帮助员工提高技能从而改善员工的收入,同时适当组织一些阳光的正能量的团队活动。

律师:上班时间打理微店 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陕西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全分析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兼职”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陈全表示,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兼职有明确的、具体的定义,兼职一般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并完成本职工作以外,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兼职属于双重劳动关系的一种,但是,兼职区别于一般的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虽未明确禁止一个劳动者可以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双重劳动关系的态度是有限制的认可,其前提必须非全日制用工,并且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他认为,上班族利用业余时间开微店,并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虽然现今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上述情况,但在实行计时工资的体制下,上班时间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取得劳动报酬的时间,若占用上班时间做微店,虽然没有达到实质上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属于劳动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将此种行为写入自己的规章制度,针对不同的情况给予警告、经济处罚、调整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记者 耿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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