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食品药品违法最高可奖30万 奖金纳入财政预算
《办法》明确,最终获得奖励的举报,必须涉及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以下简称为产品)相关违法行为。要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证据,且未被食药监等有关法定监管职责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一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给予处理后,受理的食药监部门应给予相应奖励。
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则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奖励金额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含)、2%—4%(含)和1%—2%(含)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不低于200元。对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由省、市、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各级食药监部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外, 《办法》中明确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举报不予以奖励。
1、 食药监部门或者负有法定监管职责机构的工作人员,其直系亲属和被授意人,在其监管区域和职能范围内的举报。
2、 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3、 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及对服务质量问题的举报。
4、 属于消费者投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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