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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挂钩遗产分配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行动教育
来源: 标签:老年人遗产权益 2015-10-21 11:11:17
事件回放重阳节来临前夕,为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情况。据了解,法院
事件回放

重阳节来临前夕,为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情况。据了解,法院专门制定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这在江苏省法院系统尚属首次。(10月20日《现代快报》)

●正方

体现对等原则

“常回家看看”入法,之所以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效果不好,不是说这部法律不好,而是缺乏具体实在的细化条款,一些配套措施跟进不足。既然“常回家看看”作为一项法律,就应该有具体的细化措施。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就是对“常回家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大法因地制宜贯彻落实的好办法。

儿女没有尽到“常回家看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面临少分或分不到遗产的规定,体现了责权利的“对等原则”。也是对不孝儿女的经济制裁和惩罚。这个很有必要,也非常现实。既然儿女没有尽到法定责任和义务,就应该少分或不分遗产。有人说,这个执行起来很难,“常回家看看”没有一个法定的具体时间标准,一个月一次回家看看与一年一次回家看看有什么区别,会不会得到法律承认。其实这个并不难。只要把这个评判权交给老人,就可以解决。

父母最有发言权,他们对子女手心手背都是肉,没有亲疏之分,谁尽到“常回家看看”的责任和义务,谁尽到孝心,父母心里最清楚。试想,那些被父母告上法庭讨要“看望权”的不孝儿女,让其少分或不分遗产也在法理和情理之中。所以,笔者以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这一规定的细化,彰显法律的威严,是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实在举措,值得推而广之。

吴玲

●评判

破解裁判尴尬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立案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果老年人以子女不常看望或问候自己为诉讼理由来法院起诉,那么法院应当立案,因为起诉子女“不常回家看看”属于人身关系的范畴,而且又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依据,也符合诉讼理由、诉讼对象明确具体的立案标准。法官对老年人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不能拒绝裁判,而且此类纠纷背后常有积累多年的家庭矛盾,通常难以调解结案。从很多公开的判例来看,法官也只能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原则精神,判决被诉子女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的固定频率,但是裁判容易执行不易。

苏州法院明确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绝非异想天开,而是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以及现实意义。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均等分配遗产是原则,不均等分配是例外,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将精神赡养纳入赡养义务范畴后,不尽精神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不分或少分就完全契合继承法的规定。苏州法院以指导意见将法律精神加以规范化,不尽精神赡养义务影响遗产分配很好地破解了“常回家看看”裁判的尴尬,使得缺乏规范性及可操作性的裁判内容找到明确具体的执行抓手,让“常回家看看”的裁判文书产生现实性的威慑力和警示性。当精神赡养落实的状况直接关系遗产的继承,就是让缺乏执行力的精神赡养裁判落脚在明确具体的财产关系之上,打破裁判的尴尬,让司法保障老年人权益不再是水中月、镜中花,法律的执行不再软绵无力。

刘勋

●反方

不是公平选择

表面上看,这确实符合“多劳多得”原则。问题是,亲情不能完全用劳动量来衡量,也不能完全用物质来衡量。即使“多劳多得”在理论上能行得通,可是也不好量化。不“常回家看看”的原因是复杂的。的确有一种情况会是子女心里没有老人,属于不孝顺。对于这样的子女当然可以用遗产来惩罚。

可是,要知道还有特殊情况。这些子女不能在父母所在的城市就业,他们的事业就在外地,他们的新家就在外地,他们的一切都在外地。他们也很孝顺父母,该承担的经济赡养义务都尽到了,只是苦于没有时间,只能在逢年过节的时候来看望父母,了却相思之苦。这种情况也是一种无奈。虽然,他们未必在意父母的那点遗产,问题是这样真的就是最公平的选择吗?

按照新规,对于“常回家看看”的子女,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可以多得。这也不应一概而论。对于父母的赡养,子女自己也有分工。和父母住在一起的,在同一个城市的,他们能够用体力劳动照看父母,可能在赡养费上就会少拿点,或者是不拿。而对于身处外地的子女,他们就会因为心有不安,感到惭愧,拿出更多资金来赡养父母,甚至会是在家子女的好几倍。这其实只是赡养分工的不同,丝毫不会因为没有“常回家看看”而减少亲情。

最为关键的是,这种新规还容易让父女之情,母子之情,因为遗产而变得索然无味。让子女尽可能地“常回家看看”的引导方向是对头的。但是,“常回家看看”不能成为分割遗产的刀叉,因为刀叉总是冰冷的,这也有违亲情的本意,让亲情成为一场戏。再说了“常回家看看”如何能够量化?在家居住的子女和在外地安家的子女如何比?天天见到父母的也许是逆子。

郭元鹏

●延伸

别单靠法律约束

步入老年社会,关注老人的身心健康,是全社会共同的话题,曾有关于“常回家看看”的案件中,老人即使赢得了官司,却未赢得亲情。所以,尊老、敬老需要法律保障,但也不能只依赖法律。即便子女为了不违法,或为分得遗产而探望、照顾,这样借助外力才得以体现的关爱,未免发乎内心,也难保是真正的孝心。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你养我长大,我陪你变老”需要用实际行动去表达,需要从点滴关怀入手,比如“常回家看看”,陪父母哪怕聊聊天,其实,父母对子女的要求并不多,哪怕是能多看一眼。比尔·盖茨曾说过:“我认为天下最不能等待的事情是孝敬父母”,的确,财富可以等待,孝顺却等待不了。忙不是忽略老人的借口,幸福的晚年则需要子女用心的创造。

将对父母的赡养与财产分配挂钩,并写进法律,是法律的进步,是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但是,真正的情感教育,让爱老成为情结就不能止于此,而是需要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抓起,需要和谐家庭长期的情感熏陶,需要每一位父母、子女的以身作则,也需要全社会的道德渲染。

吴左琼

●三言两语

理想照进现实,并不是那么容易。

——王希

“常回家看看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太抽象,无法操作,现在和遗产分割挂钩,是个不错的尝试。

——梁家全

老年人不缺钱,缺的是关爱。

——杨方

以前常回家看看根本得不到执行,判了也没用,现在,和遗产扯上关系,起码可以督促子女们多多看望或问候老人。

——徐还德

唉,给老人一个幸福晚年,还需要用法律保障!

——庄可为

用法律强制,用遗产胁迫,这不是老人最需要的亲情。

——张立军

会不会导致虚情假意大戏屡屡上演?

——韩东奎

为了能够多分遗产,而让异地他乡的子女不得不影响工作回家看看,父母真的就忍心吗?

——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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