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政府性债务应公开
实行限额管理
全省政府举债不得突破中央批准的限额,全省举债额度由省政府报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省财政在全省举债额度内根据各级举债计划、债务风险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各级政府和省级部门的举债额度,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规范融资渠道
政府举债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主要以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一般债务融资,发行一般债券。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由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专项债务融资,发行专项债券。
省级统一举借
省政府授权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的举债额度内为各级政府统一发行政府债券。其中:省级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发行;市县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代为发行,市县政府不得自行举债。各级政府一律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含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
纳入预算管理
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对政府存量债务,逐项甄别,逐步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
分类化解存量债务。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债券置换、资产处置等方式进行偿还。对政府负有担保和救助责任的存量债务,凡属于竞争性的,解除政府偿债责任,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属于公益性的,政府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偿债责任。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省财政每年对市县和省级部门债务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和通报。进入风险预警名单的市县和省级部门,省财政将其风险情况上报省政府,省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各级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将政府性债务审计与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合起来,建立常态化债务审计机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建立举债额度分配与债务风险挂钩机制。
建责任追究机制
将各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情况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违规举债、管理不力、风险大幅攀升的市县和省级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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