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拘留期满,区伯于4月2日凌晨1时许被释放。之后他接受了《新京报》等媒体的采访。对于嫖娼,他觉得自己被构陷,大呼冤枉。
区伯叙述的剧情大概是这样:微博上一个叫@春桑的网友,热情邀请其去湖南游玩。3月26日,“春桑”带他们到长沙市湘府大酒店,认识了“陈老板”。之后,“陈老板”带他们到酒店卡拉Ok唱歌,并叫来一群女性陪侍。“陈老板”还盛情安排一名小姐送喝醉了的区伯回房间。区伯觉得是“陈老板”的安排,“不好意思”将小姐赶走,之后小姐主动脱了衣服,挑逗他,两人亲在一起,此时警察破门而入……
区伯的结论是感到自己中了圈套。他承认“把持不住自己的底线”,亲了小姐,但是没有性交,而且没有付钱,所以不是嫖娼。
目前的焦点在于:一、区伯是否构成嫖娼。二、区伯是否被构陷了?
第一个问题,区伯在与小姐亲搂时,警察破门执法,算不算嫖娼呢?有网友说这是“嫖娼未遂”。
在2003年公安部的《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公安部认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但应当从轻处罚。
2007年,《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类行政案件规定》也有类似的规定:行为人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活动达成一致,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发生实质性行为的”;“双方虽无谈价行为”,但依双方默认的价格给付金钱、财物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本人不参与谈价,而“由他人支付嫖资的”,这些都可以被认定为嫖娼。
公安部门“从宽解释”法律,方便打击嫖娼,这是否在法律上成立(比如,2013年广东省的法院就没有认同公安部门有关将“口淫”作为卖淫行为的解释,做出过一起无罪判决),这里且不讨论。至少可以说,警方没有“看人下菜碟”,还是按之前通行的标准做出处罚的。
第二个问题,区伯算不算被“构陷”?
区伯自己也承认他没有把持底线,但这不代表本案中的其他人就没有法律责任,更不代表警方不能去追究他们。相反,只有公平执法,才能平息舆论“构陷”的质疑。
首先,对区伯嫖娼的处罚决定书,第一时间就在网上公布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1条,这份文件应当保密。然而,这份包含着区伯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内容的处罚决定书,就这么上网了。
谁违法泄密了?公安机关不能不做出调查和交待,否则难以平息“定点打击”之讥。
其二,本案的关键人物“陈老板”为什么没有落网?
是“陈老板”主动请客,盛情找来小姐陪侍,让小姐去区伯的房间。然而,区伯被抓了,“陈老板”却功成身退。区伯称,警察说“陈老板”他们跑了,但开房明明用的是“陈老板”的身份证,区伯要求提供“陈老板”的电话,但警察一直没要。
警方这么操作,实在让人心生狐疑。按前述湖南公安厅的文件,认定区伯嫖娼成立的前提之一,就是“由他人支付嫖资的”,这个他人就是“陈老板”,他本身就是嫖娼的“共犯”。警方怎么就能轻轻放过?
“法者,平之如水。”执法应该公平,既然追究了区伯的“嫖娼”,盛情安排小姐的“陈老板”如果不被追究,舆论难免有“执法钓鱼”的种种诟病。
警方还需依法追究“陈老板”、找出文件泄密者,将此案回归法律本身,才能全面化解“构陷”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