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有“朝阳群众”在,法治一定是浮云
媒体所报,当然还只是“区伯”的一面之词,其真实度尚有待后续的对质调查。现在的问题是,“区伯”在采访中所述指的那几个引导其一步步滑向嫖娼境地的人,应该公开站出来,以让公众鉴别一下其真实身份,然后与“区伯”对质“区伯”对媒体所述的真实性。
据“区伯”对媒体所述,这次邀请其去湖南出游的人,是其在开始监督公车私用后应要约而结识的“网友”。而拉来“小姐”的人,又是这个“网友”的朋友。不仅如此,“区伯”也向采访的媒体记者说他在湖南当地媒体的“承认”以及“道歉”,都是警方逼迫、诱导且经过媒体剪辑的结果……
极其有意思的是,正是需要长沙警方出面辨别“区伯”所述中的是非曲直之时,长沙警方却甘冒信誉受损的风险默不作声了。作为国家执法部门,长沙警方有责任向公众说清楚“区伯”嫖娼案的来龙去脉,有责任说清楚其是如何收到举报、讯问过程是否守法合规等问题,更有责任说清楚为什么不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始终禁止律师会见“区伯”。
在此,且不论“区伯”自己如何说,只是在警方已经控制“区伯”之后,其身份信息等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却随案件一同被泄露出去一事,就颇值得追究。而如果警方诱使、胁迫“区伯”到媒体上公开“认错”一事不假,则警方此为就完全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越过了法律赋予其权力的范围。
不得不指出的是,执法部门以胁迫手段让案件当事人、尤其是卖淫嫖娼案的当事人到媒体上公开亮相、认错(罪),是变相的法外施罚,是剥夺公民人格权和尊严权的违法行为,也是助长不健康的“窥阴”心理、组织化“扒阴”且合法化“窥阴”和“扒阴”的违背法律精神、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以这种违背法律精神、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去执法,去纠正错误行为、打击犯罪行为,不会达到法律所设定的立法目的和执法目标的。古今中外的法治史都证明,这样的所谓执法,只会让社会偏离法治的轨道越来越远。
对此,公众已经用调侃却不失谨慎的语词表达了对上述执法行为的担忧和不满,近来网络上流行的“朝阳群众”一词,就是这些词语之一。表面看来,“朝阳群众”与“区伯”都是在向执法部门举报社会不良现象,但是,其不同之处在于,“区伯”是身份确定的个体公民,而“朝阳群众”却是指代来无踪去无影、不确定人数和个体的群体概念。
当然,执法部门以群体概念模糊举报人身份,是出于保护举报人的目的,本也无可厚非。但是,公众以“朝阳群众”指称举报人,实则内含了其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过程是否合法的质疑意味。就如“区伯”案,警方是如何接到“朝阳群众”的举报,又是如何处置那个介绍小姐卖淫的人,都需要警方为公众释疑解惑。
事实上,长沙警方在“区伯”嫖娼一案中,还有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地方。如果长沙警方如在“区伯”案中表现的那样,可随时接到“朝阳群众”的举报,那么,为什么在其眼皮底下还存在卖淫现象?而如果警方已经尽责,卖淫现象已经不存在了,那么,为什么“区伯”一到,卖淫女就能随叫随到?也许,正是因此,长沙警方才不敢让律师一见“区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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