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耕地质量保护办法5月1日施行
《办法》规定,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向耕地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粉尘和未经达标处理的畜禽粪便等。
《办法》提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要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的要求,所补充耕地质量应与被占用耕地的质量相当;工程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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