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有一位教师查找外国新闻史资料时,发现于艳茹发表在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2013年第7期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涉嫌抄袭,然后向该刊进行举报,2014年8月《国际新闻界》罕见刊登了一则《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国际新闻界》这一行为在当时所引起的舆论,不论是学术人士还是非学术人士,都是一片叫好。如果把论文抄袭突破学术领域,视作为一种社会性腐败现象的话,这种一片叫好体现了当下社会的一种共识,人们不愿意腐败现象继续发生和存在下去。
2015年1月10日北大就于艳茹问题发布通报,认为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整个事件就此发生舆论转折,除支持北大通报外,出现了两种情况:一种是认为北大处理过于严厉,《国际新闻界》主编陈力丹教授表示有些意外,“考虑到她还很年轻,还是应以批评教育为主”;一种是就事实本身进行宽松理解,认为于艳茹主要属于过度引用。这两种舆论实际殊途同归,都是难以接受对于艳茹进行严厉惩处。有媒体作了一个舆情抽样统计,支持北大决定的只占27.3%,而认为处罚太重和学术大环境使然的占61.3%。可以认为,采取原谅和宽松处理立场的人忽然成为了主流。
一方面,人们对社会腐败难以容忍;一方面,当进入到惩处阶段时,人们的心肠似乎又无法硬起来。如果惩处不硬朗,社会腐败试图得到根本清除只能是迷梦,从这一角度看,人们的矛盾立场是非理性的。然而,心肠硬不起来就真没有理性基础吗?就于艳茹事件本身而言,心肠硬不起来的舆论立场并非没有理性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学术生态的腐败化。明白了说,就是在一个腐败化的学术生态中,诚然应该对案发了的于艳茹进行惩处,但是否要对她进行严厉的惩处?陈力丹教授说得比较形象:“‘大偷’不受处罚,‘小偷’却被逼到死地,结果有失公平、公正。”于艳茹在学术界只是一个小人物,可以认为对她的惩罚本身并没有什么错,但当放到大环境下时,是否以同样严厉的方式惩处了博导、院校长、院士们?如果没有,那么,对于艳茹的惩处又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呢?是否可以认为,这是一个正确到了没有公平、公正可言的惩罚呢?
然而,虽然是“小偷”,但不给予严厉惩处,就又是合理的吗?目前于艳茹不承认母校“严重抄袭行为”定性,认为是自己“对杂志和文章定位有误以及写作经验不足导致的技术失误”,这是从事实本身把自己辩解为只是“小偷”。这一辩解是很难站住脚跟的,她大概忘记了“小偷”也是“偷”,对她宽容对待的陈力丹教授在抄袭这一定性上并无疑议。进一步质问,当一个博士如果会犯《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中显而易见的“技术失误”,那么,这个博士的研究水平又怎么可以符合毕业标准呢?如果其继续怀有博士证书,并增加博士后经历,若干年后,是否就也加入到了博导行列呢?也即,如果“小偷”过关,按照常规自然也就会成长为“大偷”。今日之“大偷”,若干年前不都是“小偷”吗?
从义愤的立场可以高蹈地呼喊:应该“大偷”、“小偷”一起打。这种立场不知道法不责众道理,尽管形式上可以运动式发动,但当整个生态已经腐败化,最终结果依然还是选择性惩处,而选择性惩处终究是不公平、不公正的。仅以在职博士文凭为例,其中的虚假程度你不知,我不知,只有天知道,怎么惩处?换句话说,怎么个惩处法,都不会是真正公平、公正的。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