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昌莲:“200万公民信息被窃取”拷问信息安全
2015年1月下旬,6名教育培训行业的从业人员,被海淀检察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至法院。据检方调查,这起案件涉及200余万条个人信息,每条信息包含所在学校(北京市的中学或小学)、学生年级、学生及家长的姓名、学生及家长的联系方式,部分信息还含有家庭住址。(2月26日《法制晚报》)
6名教育培训人员组成犯罪团伙,利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等违法活动,令人震惊。特别是,这起案件涉及北京200余万条个人信息,内容包括学生及家长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可以预料,如果该团伙未能被及时捣毁,将会有更多的人深受其害。因此,这起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案的发生,再次拷问个人信息安全。
在我国,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迟迟不能付诸实施,而其他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又过于繁杂和笼统,且只限于规范侵犯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行为,震慑、打击力度不大,造成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现象泛滥成灾。比如,孩子刚出生,就有人打电话推荐奶粉、尿不湿、百日照、胎毛笔等;购的新房尚未交付,就有人打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装潢;刚买了一辆新车,就有人打电话推销各类保险;亲人故世,尸骨未寒,就有人打电话提供殡葬一条龙服务……这些,都是个人信息外泄造成的。
相形之下,一些发达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上也比较“发达”。比如,美国保护隐私权的法案早在1974年就已通过生效,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就源于美国。之后,又有《财务隐私权法》、《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权法》、《家庭教育权利及隐私法》、《计算机对比和隐私权保护法》等不断补充进来,美国各州还制定了一些保护本州公民隐私的细化法律。
因此,在吸取发达国家“发达”经验的同时,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统一的公民信息安全保护法,通过建立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侵害补偿和惩罚机制,设置监督机构等方式,为个人信息上一道“保险栓”。再者,应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保密等问题制定详细规定。在信息采集的源头方面,对采集主体设定门槛,规定必须在事先履行核准和登记程序等。同时,实行群防群治,完善举报机制,强化惩戒措施,提高违法成本。(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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