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网| 中国科教第一门户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动态 > 正文

评论:营利性民办学校与教育公益性并不矛盾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民办学校营利性公益性 2015-01-15 11:21:10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部分教育法律修正案草案,通过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对民办学校实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部分教育法律修正案草案,通过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则消息的出炉,在民办教育界产生不小的波澜。

  “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我们绝对是利好消息”,民办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如此评价这次教育修法,而教育界的专家更认为,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说法,表明营利性民办学校从此有了合法地位,不应再受到歧视,“这是1949年以来教育领域最大的改革和思想解放成果之一”。

  一次修法活动何以让相关人士如此兴奋?原因至为简单:投资民办教育能否营利是一直存在的顽固的观念障碍,人们从教育的公益属性出发,不加区别地对待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反映到法律上,1995年3月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教育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1997年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6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难看出,这些法律、法规倾向于将民办教育机构界定为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范畴。

  随着人们对民办教育作用认识的深化,相关立法渐渐有所突破,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不再有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转而允许兴办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取得合理回报。但是何为“合理回报”,法律并未明确界定,而且重要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仍将民办教育划归为“公益性事业”。这意味着民办教育的性质和地位问题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众所周知,中国民办学校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其创办经费基本上靠个人和社会出资,这种出资主要属于投资性质而不属于捐赠。承认资本的逐利天性,而且社会又表现出欢迎民间资本向民办教育投入的姿态,却要求这种投资活动不得营利,逻辑上的悖谬显而易见。民办教育的这种“双面人格”产生了很多乱象:许多民办学校的营利性已是公认事实,甚至不乏从中牟取惊人暴利者,但这些办学单位却能够巧妙利用公益性的招牌,享受各种政策优惠。另外在业内人士看来,由于民办教育法人地位未明、法人治理结构缺失,还存在众多隐患。

  把民办教育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实行分类管理是国际惯例,也是大势所趋。其实这种利好远非仅属于民办教育界,就国家宏观层面而言,民间资本的涌入可以弥补国家对教育投入的不足,而在受教育者那一面,一旦由市场来分配教育资源,则表示其多层次的需求都将得到满足。而只要意识到这一点,就会明白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教育的公益属性并不矛盾,因为在教育多元化的今天,让不同的受教育者在市场上找到自己最想要的产品,这不也是公益属性的良好体现?

  毫无疑问,从法律上明确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将是民办教育事业加速发展的一大契机。但这样的利好要充分发挥,恐怕还需付出艰苦的努力。鉴于当下民办教育市场的良莠不齐,人们希望随着分类管理制度的出台,相关部门和民办学校严格按照民办教育的特性,遵循市场运作的规律,完善学校法人治理,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组合。

稿件发布与内容纠错:18309209791

行风监督电话:15529092222

创意策划与直播服务:15667159999

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kjw@kjw.cc 029-89696369

回顶部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 | 新浪微博| 全国地市频道加盟热线:15529092222

Copyright © 2018 科教网(中国)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18015870号-1

科教网 - 中国科教产业第一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