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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涤明:受害人谅解权过大不符合社会利益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受害人利益社会 2014-12-24 12:44:43
今年1月16日,杭州王良利夫妇与驾驶卡宴车的孙某发生剐蹭,为逃离现场,孙某用车头连续三次顶撞拦在车前的王晨芳,将其撞倒死亡。12月15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有期徒刑六年。

  今年1月16日,杭州王良利夫妇与驾驶卡宴车的孙某发生剐蹭,为逃离现场,孙某用车头连续三次顶撞拦在车前的王晨芳,将其撞倒死亡。12月15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有期徒刑六年。杭州市检察院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决定抗诉。而这起悲剧的民事部分,孙某向死者家属做出超额赔偿,达成谅解。(12月23日《钱江晚报》)

  孙某撞死人究竟属于过失杀人,还是检方认为的故意杀人,问题比较专业。但关于死者家属谅解权的问题,笔者想说两句。

  以本案为例,孙某因争执而将对方撞死,单就个案来说,是争执双方之间的问题;然而类似情况社会上有很多,之后仍有可能继续发生。那么,在社会普遍性层面上,受伤害者便带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类似争执与纠纷中,其他人甚至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某些戾气比如“有钱任性”者伤害的对象。而法律追究的目的如果既是为了惩罚既发的违法犯罪,又有警示教育后来者的目的,就不应过多、无限度接受特定受害人的谅解权,因为对某一特定受害人的“公平”或“公正”,可能侵害到更多的不确定人群的公平与公正;如果拿钱赔偿,赔偿到位就可以获得“谅解”,就可以轻判,甚至可以免予刑罚,这种情形造成的错觉也好,真实规则也罢,实际上就是“花钱买罪”。于应该判死刑而免予死刑的情况来说,不管司法机关如何讳言某些说法,其实就是“花钱买命”。

  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权”过大,赔偿因素成为量刑减刑的至关重要依据,其弊有三:一是示范效应,某种程度上会不会纵容富人欺压穷人?二是导致司法不公,几百万元赔偿对某些富人来说或许是小菜一碟,但穷人赔不起,就只能等待重判、死刑。三是给司法腐败预留了极大的空间。如果赔偿减刑或免死并非绝对条款,而必须加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些问题足以令人担心。 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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