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长途车上与女子争执 怕遭报复跳车身亡
【事件】和人发生争执后,男子跳车身亡
今年5月8日,死者刘涛(化名)乘坐由柘城县开往郑州的长途客车。其间,刘涛与邻座乘客赵小姐因琐事发生争执,赵小姐开始给郑州的家人打电话,并称到郑州后,会让家人收拾刘涛。乘客和司机对二人进行了劝阻。
刘涛受到威胁后,决定下车躲避。向司机提出下车要求。但司机并未停车,仍然高速行驶。刘涛在自救
无望的情况下,突然从客车后右侧窗户跳下,乘客和司机立即停车查看情况,发现刘涛已当场死亡。
司机随后报警,警方向赵小姐等乘客询问情况并做了笔录。赵小姐称,死者刘涛曾对其进行侮辱,之后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刘涛来到后边的车窗处跳车身亡。乘客称事情发生很快,来不及阻止。
【诉讼】死者家人认为客车公司应担责
据悉,死者刘涛是一名工程建造师,刘涛之妻韩女士称,丈夫刘涛平时忠厚老实,从不和人发生争执,也从未发生过赵小姐所陈述的侮辱女性事情。在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刘涛的妻子和女儿将刘涛所乘客车的运输公司起诉到法院。
母女二人认为,刘涛乘坐车辆所属公司是河南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车辆驾驶人马某作为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尽到承运人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没有在事发之初平息事端,反而拒绝刘涛下车要求,才导致刘涛无奈选择跳车,故诉至法院要求运输公司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53527.52元。
诉讼中,法院依据被告运输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各方观点
针对此案,法院组织人民观审团参与审理,法官未当庭宣判。
被告运输公司:已尽提示和制止义务
作为实际承运人,不能同意被承运人随时随地解除合同的要求,事发地点是在高速公路上,如果突然停车,是对同乘人员和其他车辆安全的威胁。该车司机已尽到提示和制止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死者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人死在车外,不属保险范围
该案属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保险公司既不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非该起事故的侵权方。本案受害人是在投保车辆外造成的人身伤亡,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座位险”赔偿范围。
人民观审团成员合议后一致认为:
两被告在此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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