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的一份地方政府公报最近得到外界密集关注。据《南方周末》报道,2014年7月24日,黑龙江省政府发布《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附件中明确将“律师执业情况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列入“取消年检年审”的事项,且“各级政府部门决不允许保留或变相保留”。按照政府公报要求,相关事项均“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事实上,黑龙江省的相关改革措施,有充分的中央文件支持,2014年2月,国务院下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取消年检制度,建立年报制度”被视为鼓励投资兴业的亮点之一。不过耐人寻味的是,律师“年检”是否能如期取消,黑龙江新规会否引发其他省份的跟进,对于相关改革的观察与判断,法学界与实务界更多是“谨慎乐观”。
非常现实的问题摆在面前,其一是黑龙江相关改革与中央层面,乃至其他省份的对接问题,黑龙江取消了的年检考核,其他地方是否承认,律师跨省办案过程中是否会出现黑龙江律师因无年检审查盖章而执业受阻的情况?其二,也是颇为严重的忧虑在于,黑龙江相关改革事宜,与上位法是否存在冲突,及其有效性的问题。
毋庸讳言,律师(及律所)的年检问题,一直为实务界人士所关注,近年来已经有多批次律师以上书、诉讼等方式对行业年检制度表达质疑。现行《律师法》第23条、24条所规定的“年度考核”制度,经由相关“配套措施”的强化,逐渐成为司法机关管理律师行业的依据。尤其是在一些地方性行政诉讼、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利益、僵化维稳思路的牵扯其中,给律师施压,而律师年检便成为这种要求最终的压力所在。另一方面,一年一度的律师(及律所)年检所带来的年检费用,成为相关管理部门一大块既得利益,难以割舍,无法断腕。
即便按照现行《律师法》规定,年度考核的主体也在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协和司法局,后者只是律师自主进行年度考核之后的结果报告机构,这与国务院和黑龙江相关改革的方向与内容并无根本性矛盾。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司长周院生曾明确对媒体表示,年度考核是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考核,考核后需要向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考核结果,“是一种事后监督行为”,不存在“不通过”与相应的后果挂钩的情况。由此来看,法学界和实务界对黑龙江省政府相关改革的担忧,或可纾解多半,取消律师“年检”不仅与现行《律师法》不冲突,而且是对现行《律师法》相关规定的正本清源。而且,取消年检并不代表监管缺位,恰恰相反,给予行业更多的自治、自主权利的同时,专业化的行业规范、事后监督与行业自律更有助于社会发展。
退一步讲,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年检在内的政府权力取消事项,即便改革的思路与方向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事实上,国务院已列出的诸多取消事项,均不同程度与现行规定有些冲突,或者直接就是针对现有法定授权的否定),亦须按照国务院改革方案中给出的解决思路来化解,即“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按照国务院部署开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出现枝节性制度冲突,既有法律规范的通盘清理需要尽快提上议事日程,而不是因为制度屏障的存在而让相关改革受阻。
有国务院改革方案在,黑龙江的相关改革措施有理有据,应当得到更多掌声和支持,社会应乐见其成并促其顺畅推行,才是应有的态度。在此基础之上,各地均须认真反思并清理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年检”在内的既有权力事项,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力推有诚意的简政放权,为社会松绑,给改革与发展继续创造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