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规范性文件,也叫“红头文件”,分为条例、规定、通告、办法、决定等多个类型。以往实践中,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往往存在监管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
为了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我省开始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采取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这项制度推行将采取自下而上、分步推进方式,三年内一年跨一大步,2015年年底,各县(市、区)政府实行到位,2016年年底,各设区市政府全面实行到位,2017年年底,最终拓展到省政府及其部门。
例如,对于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先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后,再由政府法制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交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和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统一公布。
省政府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建立起规范性文件信息系统,对经过统一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公布,方便公众查阅、下载。而未经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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