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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曲江交警查扣两年多不知去向 该向谁讨说法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车辆曲江交警 2013-05-24 17:59:28
2010年11月,我将自己的车存放在朋友田某处,后被武某借走,开到西安被西安市交警支队曲江大队民警以疑似酒驾查处时发生撕扯,武某当场晕倒被送至医院,醒来后溜走,而车辆被扣。

   西部法制报社:

   我叫耿某某,2010年11月,我将自己的车存放在朋友田某处,后被武某借走,开到西安被西安市交警支队曲江大队民警以疑似酒驾查处时发生撕扯,武某当场晕倒被送至医院,醒来后溜走,而车辆被扣。两年来,由于武某不去曲江大队处理,致使我的车辆一直被扣押。我多次到西安交警曲江大队要求处理,但交警以我非当事人为由而不予处理,我现在焦急万分不知该如何才能将车要回。

    我和朋友田某多次去交警曲江大队交涉,均没有结果。起初被扣车辆还停在积善寺停车场,后来就不知去向了。两年多过去了,我该向谁讨说法?

    专家说法:

    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闫永宁律师认为,交警大队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耿某某只要向交警大队提供了证据,证明自己是该车辆所有权人,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耿某某对于自己的车辆可以要求交警大队予以返还,交警大队也应当予以返还。武某的行为目前定性尚不明确,如果是触犯治安处罚法,那么应当接受治安处罚。如果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那么应当由公安机构立案侦查。但不论武某的行为是怎么定性,这都与耿某某的车辆没有关系,因为该车既不是犯罪工具,也不是赃物,交警大队不应当一直扣押其车辆。

    西安政法大学教授、西北大学民商法研究会会长齐章安认为,我国《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车主及车辆借用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损害均有明确规定。一般意义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承担原则。即车主对于车辆借用人造成事故损害有过错的与车辆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车主不承担责任,车主在借车过程中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若车主有过错,如明知借用车的人无驾驶能力,有年老、酗酒、精神疾病,明知车辆为三无车辆或明知车辆借用人为无驾驶资格人员或明知其从事违法犯罪等情况下将车借给其使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车主及车辆本身没有问题,而是由于车辆借用人的原因造成事故损害的,应当由车辆借用人独自承担责任。交警在处理类似车辆借用问题时,应当依照程序及时做好取证工作,行使询问、拘留、扣押、处罚等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

   交警在纠正和处罚违章行为时,视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可对违章行为人实施警告、罚款、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违章人在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交警应该严格执法,协商解决,必要时采取行政拘留、讯问,实现人性化执法。本案中,车辆作为借用人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的物证已经被交警部门扣押并作为证据保存,车辆本身作为证据的功效已经实现。鉴于车辆借用人涉嫌酒驾已逃跑无法追究其责任,应当继续立案追查车辆借用人下落。关于车辆及车主,因车主不承担责任,应当不受处罚。对于违法车辆,因其作为违法的证据已经被扣押并已经在案记录,又因本案情节较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办理解除扣押手续。交警部门在行使财物扣押时,应当严格按照扣押时效行使权利,扣押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办理解除扣押手续。

    本案中车主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交警部门归还车辆。若交警部门超过期限未予答复或对答复不服,车主可以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警部门归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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