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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孙打假”给碑林法院、西安市工商局领导的一封信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老孙打假行政诉讼西安工商局 2012-10-08 22:48:36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市工商局领导:您们好! 今天,我们又在法庭见面了,可能以后还要在法庭反复见面。 我压根就不希望在这种场合和您们见面,心里也确实不愿意这样做。 但说句不中听的话:面对法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市工商局领导:您们好!
 
    今天,我们又在法庭见面了,可能以后还要在法庭反复见面。
 
    我压根就不希望在这种场合和您们见面,心里也确实不愿意这样做。
 
    但说句不中听的话:面对法律、面对生活环境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和违法产品、面对求助于我的弱势消费者,是您们的麻木不仁硬把我逼着走到了这里。
 
    打官司,自然有输有赢,但是我压根就没有考虑过谁输谁赢!
 
    我认为:打行政官司,只要我能立上案,我就赢了!只要法庭能够依法审理,我也就赢了!
 
    当然,如果法庭经过审理判我胜诉,那我确实是名符其实的赢了;如果法庭判我败诉,我也不以为然,我认为我还是赢了,因为行政走法律程序,本是公民的权力,但更在意该程序的却是行政机关!
 
    还有一个原因是:我们的生活环境需要行政诉讼程序!我们的法治环境需要行政诉讼程序!我们的合法权益需要行政诉讼程序!我们的职能部门经过一次行政诉讼程序,他们的法律意识、工作能力、责任心、职业感绝对会产生一个高的飞跃。
 
    既然是这种效果,我一定要坚持去做!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领导,我是一位复员军人、一位66岁的退休工人、一名普通的共产党员,其实,我最有价值的身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伴随着祖国成长66年,我特别热爱这个国家,特别信仰国家的《宪法》和各种法律以及规章制度,特别期盼我们的国家越来越富强,我尽自己的力量努力维护国家职能部门的形象,总希望能为国家做点什么,也希望职能部门能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但现实生活中一些不尽人意的现象却令我很失望,我认为这与职能部门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是有关联性的,我想了很多办法力图改变这种状况,但都失败了。
 
    经过10多年的磨练,我终于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国务院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规法律才是治理国家法制环境、促进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打击违法经营、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打击违法广告和欺诈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诚信经营、维护食品安全的有效途径!
 
    今天开庭的这起行政诉讼案,就是为了这个目的!并非是我和市工商局过意不去!
 
    各位可能也注意到了这一点。13年来,我没有少和职能部门“较劲”,我经常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职能部门,虽然搞的有关部门心头不快,但最终的结果可确实是利国利民。我的行政手段都是善意的,合法的,程序中的主张也并非是为了我的个人利益!
 
    我很在意职能部门和司法程序,为了爱护他们,为了支持他们,我必须这样做!
 
    我希望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依法解决消费者的申诉,依法惩治违规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向投诉者书面回复行政处罚结果,依法褒扬并奖励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的消费者应该一言九鼎。我希望消费者都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希望类似今天的行政诉讼再不要发生!
 
    这就是我屡屡向有关职能部门“叫板”的真正原因。
 
    希望我的不恭能够得到各位的理解!
 
    此 致
 
    孙安民   于碑林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当庭提交
                                                 2012年9月9日
 
 
行政诉讼状
 
   
 
    原告:孙安民,中国公民,男,66岁,西安市人,自由职业。住址:西安市西大街315号(农行旁),邮编:710002,联系电话:13002999315,身份证:610102194606283114
 
   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西安市友谊东路289号,邮编:710054,联系电话: 029-87823092、87823010 、87823148  邮编:710054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2、责成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认真书面回复原告的投诉事项。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月18日,原告(投诉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10条、《消法》第15条、《食品安全法》第10条、第80条的规定向被告实名投诉新城区“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咸宁路华润万家店”涉嫌违法经营带有“极品”宣传广告的海参产品,并亲自送达投诉信!
 
   原告希望被告能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排查被投诉人两年内的经营账目,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行政处罚,如若构成欺诈,应责令其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双倍返还消费者购货款项。请被告将立案查处后的最终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并依据《国务院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19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1〕34号)第5条、2011年6月16日开始执行的《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依法奖励投诉人。
 
   该投诉又和原告几年来递交的其它数十封投诉信一样石沉大海,原告的权利屡屡被漠视。
 
   被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严重违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以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以上告知,依照有关规定应予公示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的规定。
 
   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也违背了《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条的精神和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的规定。
 
   被告无动于衷涉嫌行政不作为,原告曾多次口头反映依然无人理睬。无奈之下原告只好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第七款“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和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意图达到 “以儆效尤”之目的。
 
   希望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责成被告依法履行职责。
 
   此致  碑林区人民法院
 
 
           原告: 孙安民
 
 
                                   2012年9月 2 日 
附: 行政诉讼状两份; 原告递交的投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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