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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长2.7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指殃及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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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标签:银行行长2.7亿非法 2012-06-25 09:12:16
银行行长2.7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指殃及无辜,专家称,按照司法解释,借款人吴连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银行行长2.7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指殃及无辜

专家称,按照司法解释,借款人吴连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风光无限的房地产项目,会送一些商界大佬步入人生辉煌,尽享荣耀;但也有的时候,由于有些人突破法律的底线,会牵连到房地产商,甚至会使企业家不明不白身陷囹圄。从吴连伟的身上可以看出,房地产也许是分割线最明显的商业项目——一边是天堂,一边是地狱。某国有银行上海松江城区支行行长褚程军、泗泾支行行长黄一平2.7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也使得借钱人吴连伟做了一次人生自由落体——他已被关押在看守所1年6个月,尽管有检方的两次退卷,但最终他还是要等待着法院的判决。

    出手大方的企业家

    36岁的吴连伟是温州的民营企业家,在西安做房地产项目。此刻,吴连伟在看守所里,品味着当下的苦涩:从意气风发的印务转向预想中盆满钵满的房地产,为什么会成为自己人生的阿喀琉斯之踵?

    吴良伟于2003年在上海开始了自己的商业之旅,那时候,吴连伟从事的是印务项目。对于周围人来说,“出手大方”是其留给别人的印记。他本人一直认为,无论做印务还是做房地产,用借款、贷款做实业不可能触犯刑律。当然,至于高息转贷给他资金的放贷者钱从哪里来,这不是他考虑的事情。

    因为工作关系,吴良伟认识了农行上海松江区城区支行行长褚程军,又通过褚程军的介绍,结识了泗泾支行行长黄一平。根据检方资料显示:三人经常在一起吃饭唱歌等娱乐活动,而买单者总是吴连伟。由此,吴连伟的大方给褚黄二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两人均对公安机关表示:“觉得吴连伟这个人挺好的。”出手大方也给两位行长暗示了这样的信息:有经济实力。

    这种阔绰的举动始终伴随吴连伟的行事风格。

    当吴连伟在西安做房地产资金陷入困境时,仍然风格不改。吴连伟似乎知道:这种豪放的风格,会让所有人知道自己是有经济实力的。能够证明这一心理的还有,当吴连伟从上海转战西安的时候,房地产项目还尚未落实之际,在半年多的时间里,他已购进了进口的宝马、奔驰轿车。

    两个银行支行长的积极介入

    在检方的相关资料中,黄一平如是介绍自己和褚程军不断深入的过程:“2008年左右,吴连伟称他在安徽和别人合作投资一个商务楼项目,但资金短缺,需要对外高息借款,同时他还解释相应的借款人都联系好了,只需要我们做担保人。到后来,吴连伟和出借人都要求必须以我们的名义借款,所以,大部分借款都是我和褚程军的名字。到了后期,因为借款迟迟还不上,只能拆东墙补西墙。”

    无论是褚程军还是黄一平,则强调自己是一步步被吴连伟“拖下水”的。

    褚程军就表示:“我和黄一平作为行长,没有什么不良嗜好,根本不用借钱,就是为了给吴连伟帮忙。”二人在帮助借钱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不少实惠“我们也赚了90多万元的利差。”二人坦承,吴连伟说项目开发完毕后,不仅要给两位行长几套房产,还会另有好处费。黄一平就表示:“开始,不仅有私心,也有朋友之间的面子,因为以前经常在一起消费,都是吴连伟结账,感觉他出手大方人还不错。到了后期,为了维系资金链,我的全部念头就是想吴连伟早些拿到土地证,早点申请到贷款开张。到了2010年4月,我和褚程军再也无法通过借款维系资金链了,所以就从行长的职位上辞职。”

    不过,事实上并非如两位银行支行行长所述的那样简单。

    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两位行长的借款人,大都是在自己所在银行开户的商业精英。

    季X武的上海中科教育装备有限公司账户就开设在黄一平的银行里,因为业务关系,两人相识多年。2009年6月,黄一平说为了调头寸,向季X武借款2500万元,并承诺3%的利息,因为季X武当时正好有一笔贷款在该行审批,“如果不借的话,面子上过不去”,言下之意不借会影响到贷款。截止到黄一平被抓,仍然还有1760万没有归还,到后期不想再借了,但黄一平作为行长能看到季X武公司账户的存款,而且每次都是看到公司账上有钱了,就跟他借钱。

    褚程军说,吴连伟对外借款承诺的高息一般是8%,虽然有高有低,但从来没有低于5%,因为即使2%的利息也要比银行高4倍。

    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出借人

    据检方资料显示,41个借款人的借款经历以及借款心得惊人的相似。

    上海置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夏X说,在2009年下半年,经我的一个朋友介绍,认识了农行上海松江城西支行行长褚程军。2009年9月底,褚程军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农行有客户贷款到期,急需资金还贷调头寸,让我帮忙借他500万元,说好一个月内归还,月息5%。我打听了一下,银行这种非正规借贷业务很普遍,除了想通过高息赚钱之外,褚程军作为行长的身份,也让我很放心。不仅如此,褚程军还说可以让农行松江泗泾支行行长黄一平共同做担保,有两个行长在,不会有什么问题的,总共借出2047万元,只拿回了688万元。

    到了2010年7月份,夏X心急如焚地去褚程军和黄一平的办公室去讨要欠款,但结果让夏X如坠深渊,原来两个行长早在当年4月份就已经辞职了。

    过了几天褚程军打电话给夏X,表示自己和黄一平都在西安市,夏X的所有借款都投在了一个叫吴连伟的温州商人那里,吴正在西安运作一个房地产项目。

    夏X接到电话后,立刻赶赴西安,结果两个行长避而不见,无奈之下,夏X返回上海,随后的几个月,褚程军除了偶尔会发短信让夏X耐心等待外,再无进展。

    与夏X如出一辙的还有李X前,李X前是上海市振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账户就设在了黄一平所在的农业银行上海松江泗泾支行。“黄一平打电话借钱,我不好意思不借。”   

    与李X前相同的是上海成存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赵X存,账户也是在黄一平所在的银行。“开始还有借有还,先期借了325万元,陆陆续续的还完后,不到一个月,又以相同理由借了90万,半个月后又借走30万元,借款到期后,我去找黄一平,结果他已经辞职了。5月4日,我给黄打电话,他说在西安,我当晚就飞到西安,结果他又说他不在,每次打电话不是说在武当山就是说在洛阳,直到5月6号,黄一平才露面,说全部的钱都投在了西安的房地产项目里,这个项目是大家唯一解套的机会,这个时候更需要大家在一起共度难关。”赵X存如是对警方表示。

    上海欣昌减震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史X萍说,黄一平在2010年4月底打电话告诉她,他已经辞去支行行长的职务,因为他向别人借了很多钱,去借给吴连伟投资房地产开发,现在项目出了问题,借款一时还不上,为了怕别人追债就辞职了。史X萍一共借出去未收回的钱有600多万。

    令人疑惑的证据

    尽管两位行长实际信誉已经破产,但行长职位的信誉却仍具魔力。

    虽然诸多债权人的借款没有清还,但只要两个行长打电话,这些债权人仍然愿意继续把钱借给褚程军和黄一平。这些在商海中可以呼风唤雨的弄潮儿,却一遍一遍地在两位行长简单的借款理由面前,缴械投降。

    根据检方的案卷表明,所有债权人的这种做法,基于相同理由:首先是行长的职位会有保障,其次给予的借款利息非常有吸引力。还有一点就是饮鸩止渴,都以为吴连伟在操作一个房地产的大盘,如果此时资金链断裂,所有人都将血本无归。所以,只能继续供给。

    在相关资料中,两个行长的金字招牌,最终使集资额达到2.7亿元。

    对此,企业家吴连伟本人却有另外的解释。

    吴连伟多次向警方表示,他确实向褚程军和黄一平借过钱,但都已经偿还清了,他们其它的借款与他无关,不应把两个行长所有的借款都算到他的头上。他在西安成立了两个房地产公司,都在运作实体项目,一个是大兴广场的,一个是高新区鱼化寨村城中村改造,这两个项目总共投资了2千多万元。

    吴连伟认为自己是借款做实业,根本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所有的借款不过是普通的民事行为。新天冠房地产公司是为了大兴区旧城改造项目而成立的公司,项目是通过政府协议价拿下来的,只等待政府的最后批文,开工之后可以通过银行贷款,预售等方式回笼资金。

    吴连伟的代理律师、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翟建律师认为:如果仅凭着褚、黄二人的证词,就判定吴良伟有罪,明显存在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

    指向吴连伟有罪的最明显证词,就是褚黄二人表示将全部借款都流向了吴连伟一人,但该证词中起码存在两个重大缺陷。

    第一是,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褚、黄二人向吴连伟控制的账户中打入3000余万借款,除了吴良伟已经归还的650万,还应只有2000余万,但公安机关认定的无法归还的9000余万缺口从何而来?

    不仅如此,褚、黄二人在供述的资料中,不乏自相矛盾的地方。

    第二是,两人均说转账给吴连伟的资金不需要收条,前后几千万的巨款转账却不需要收条,这对于有着丰厚金融知识的两位行长来说,有违常理到不可思议的地步。而且,二人又表示过,吴连伟一直是向二人出具借条的。

    在辩护律师看来,吴连伟确实与褚、黄二人有经济往来,但不同于公安机关的指控,褚黄二人并非是吴连伟的御用提款机,恰恰相反,在褚、黄二人谋求的某种金融江湖里,吴连伟不过是褚黄二人2.7亿高息转贷的客户之一。没有证据证明,褚、黄二人把2.7亿的融资全部高息转贷给了吴连伟。

    刑事辩护专家称,无论从事实、证据角度看,还是从法律角度看,对照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企业家吴连伟都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城门失火,怎能殃及池鱼,如果将两个行长2.7亿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责任算在借款人头上,岂不是本末倒置、株连企业家?

    现在距上海松江区法院2月14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已经四个月了,虽然本案尚未宣判,但对于褚黄二人的案件来说,2.7亿的高利贷到底贷给了吴连伟多少,9000余万的巨大亏空资金哪里去了?这些,仍是无法漠视的重大疑点。

    来源:《为您服务报》 作者:文杰

观点  中国著名刑事辩护专家翟建:吴连伟不构成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吴连伟纠集褚程军、黄一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我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吴连伟依法不构成犯罪。以下,我将从事实与法律两个层面来详细阐述我的观点:

    一、事实之辩

    起诉书认定,吴连伟指使褚程军、黄一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2.7亿余元,至案发已造成9000余万元的资金亏空,因褚程军、黄一平借来的所有的钱都是供吴连伟使用,所以吴连伟要对全案负责。综合全案现有的证据来看,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存在明显的疑点,详述如下:

    第一、根据司法审计的鉴定意见,褚程军、黄一平一共向吴连伟实际控制的账户中打入3000余万元借款。辩护人提交法庭的650万元本票证明吴连伟陆续归还过二人部分钱款,对此褚程军、黄一平当庭也不否认,这与吴连伟供述至今还有2000余万元借款尚未归还的说法能够互相印证。但是,公诉机关认定一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亿余元,最终无法归还的是9000余万元,即使吴连伟从未归还褚程军、黄一平任何借款,那么3000余万元的借款“还旧借新”,最终却形成9000余万元的亏空,试问,这符合常理吗?

    第二,褚程军、黄一平声称其二人的全部借款都转借给了吴连伟,同时在案证据证明褚程军、黄一平向出借人借钱全部写了借条,但其二人将借款转借给吴连伟时却没有任何借条。二人对此辩解称,因为借款是从银行转账,账目明确,所以不需要写借条。但是,该辩解能够采信吗?褚程军、黄一平二人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又是银行的行长,难道不清楚仅凭银行的转账记录完全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吗?况且,其二人与吴连伟并非特别亲密,以自己的名义从别处借来2.7亿余元的巨额借款,自己全部向出借人写了借条,但转借给吴连伟时却竟然不要求吴连伟出具任何借条,试问,这又符合常理吗?更何况,辩护人提交法庭的有关黄一平于2010年4月30日的收条上明确写有“以前所有打的借(欠)条同时作废”的字样,证明吴连伟一直是向二人出具借条的,该证据完全可驳斥二人所谓“银行转账不需要写借条”的说法。

    第三,起诉书指控吴连伟指使褚程军、黄一平为其吸收存款供其使用,但是本案能够证明褚程军、黄一平的借款全部是为吴连伟所借的直接证据仅有其二人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如果由民事审判庭来审理本案,法院会据此判决尽管借条是褚程军、黄一平出具,但是实际借款人全部都是吴连伟,应当由吴连伟来偿还所有借款吗?显然不能。相对于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原则,刑事诉讼“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要远远高于民事诉讼,那么,在民事诉讼中都不能认定的事实又如何能在刑事中诉讼中予以认定?

    综合以上几点其实不难看出本案的事实真相是,褚程军、黄一平利用银行行长的身份开设“地下钱庄”从事非法融资和借贷活动,二人通过非法的融资渠道募集资本,并以高息转借给有融资需求的个人或企业使用,从中赚取息差,而吴连伟仅是其二人的客户之一。吴连伟因自己经营的房地产项目缺乏资金,于是希望通过银行行长帮助借钱,褚、黄二人遂将募集资金的一部分转借给吴连伟使用。

    到后期,褚、黄二人因“地下钱庄”的资金链断裂,被迫辞职躲债,故跑到西安投奔吴连伟,并谎称所有资金全部用于吴连伟的项目。出借人不明真相跑到西安追债,而吴连伟事实上仍欠2000余万尚未归还,因此也误以为自己的债主予以接待,但实际上吴连伟只是借用了其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资金。说到底,本案最大的疑点就在于9000余万元的巨大资金亏空是如何造成的?

    其实不难想象,褚程军、黄一平二人的资金去向根本远不止吴连伟一处,本案背后一定还隐藏着许多鲜为人知的秘密有待进一步查清,否则诸多细节完全无法解释。只有查清全部借款以及亏空资金的去向才能还原出事实真相,因为常识告诉我们,谎言经不起细节的推敲。吴连伟只是用钱的人,其工厂是存在的,经营的项目也是真实的,所借用的资金大部分也已经归还,即便仍有部分尚未归还,但又何以成为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打击犯罪毫无疑问是必要的,但又岂能同时祸及无辜?

    二、法律之辩

    退一步讲,即便起诉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连伟也仍然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刑法》条文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定比较模糊,司法实践中常常因此而引发争议,使得民营企业融资的行为在合法与否上往往存在分岐。正因为如此,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解释》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鼓励、支持合法融资,依法打击非法集资。上述规定的内容浅显易懂,一一对照无论如何也完全不能得出吴连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结论:

    首先,对于非法集资的定义,《解释》明确规定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非法集资类的犯罪,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是必备要件,任何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均是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为前提,否则就不构成犯罪。尽管公诉人坚持认为吴连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却始终未能指出吴连伟违反了国家的哪部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的第几条第几款。因此,对于吴连伟行为的定性自始就缺乏依据。

    其次,公诉机关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吴连伟等人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对此,公诉人在庭审中指出本案到后期,只要一提到是为吴连伟借款,均遭拒绝,因此具有公开性。辩护人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公诉人显然在故意混淆一个概念,《解释》规定的公开性是指使用公开宣传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即,所谓公开是宣传手段的公开,而不是出借人的主观意识。公诉人曲解法律,完全于法无据。

    再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额管理秩序罪当中,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法律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非禁止个人或单位吸收资金,而是禁止他们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像金融机构那样用所吸收的资金去放贷,从事资本和货币经营。只有从资本货币经营的意义上去理解存款,才能明确民间借贷与银行吸收存款的区别,找到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是作为一项金融业务定位的,对于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民间融资行为,只要不是从事金融信贷业务,就不会侵犯到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回到本案,吴连伟借来的钱是用于自己的商业经营活动,没有转借给别人,也没有用于资本运作,那又扰乱了什么金融秩序呢?

    公诉人认为,吴连伟的借贷行为在客观上减少了银行的存款,因此扰乱了金融秩序。辩护人不得不指出,公诉人的观点太过于偏激,不能认为吸引了潜在的银行储蓄就是扰乱金融秩序。事实上,一切民间借贷都会吸引银行的潜在储蓄,而国家并不禁止民间借贷。法律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不是禁止公民和企业吸纳资金,而只是禁止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是否能用所吸收的资金进行资本经营正是金融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所在。

    金融业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必须有相应的资质,具备一定的条件,准备法定的存款准备金,并处于相应的监管之下,否则会使得社会经济和秩序处于严重的风险当中。刑法处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是为了维护这种意义上的金融秩序与经济安全,而不是为了维护银行的垄断地位和资金来源。与所有的普通民间借贷一样,尽管吴连伟借款实际上会减少银行的潜在储蓄,但其行为并没有扰乱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综上所述,结合全案证据,我认为,无论从事实还是法律层面来看,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不能成立,吴连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恳请合议庭依法宣告被告人吴连伟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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