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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技推广法修改,如何破解“最后一公里”难题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最后公里难题破解 2012-05-10 09:39:27
■将新闻进行到底 3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农技人员在该区草莓种植基地,推广新技术、新品种。两年来,通过农技人员“牵线搭桥”,全区共引进了近百个蔬菜瓜果新品种。通过示范种植、推...

■将新闻进行到底

3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农技人员在该区草莓种植基地,推广新技术、新品种。两年来,通过农技人员“牵线搭桥”,全区共引进了近百个蔬菜瓜果新品种。通过示范种植、推广培训和实施,较常规栽培品种增产、增收均达20%—30%。

3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农技人员在该区草莓种植基地,推广新技术、新品种。两年来,通过农技人员“牵线搭桥”,全区共引进了近百个蔬菜瓜果新品种。通过示范种植、推广培训和实施,较常规栽培品种增产、增收均达20%—30%。 CFP供图

4月24日,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有1443人次提出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议案44件。此次提交的草案是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形成的。

4月27日,分组审议修正案草案时,如何破解农技推广中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成为代表委员讨论焦点。

体制:让“神经末梢”活起来

“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建设现代农业,应该着眼于深化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体制、健全体系、完善机制。”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尹成杰认为,这次修改中,对一个突出问题即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和体系问题还没有很好加以解决。

2010年,尹成杰曾参加农业科技推广法执法检查。他发现,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上,关于体制和体系问题,一直到县级基本是健全的,但是到了乡和村,体制和体系不健全、不完善,有的甚至处于瘫痪状态,难以使国家关于农业农村发展的一些方针政策更好地落实到基层。

为什么在涉及农业农村事业发展和农村管理服务方面存在着诸多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他分析认为,我国这些年在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村社保环节上,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力度不断加大,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涉及农业和农村事业发展方面的体制、体系和机制上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还是个薄弱环节。

近些年来,中央对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高度重视,做出一系列部署,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但尹成杰认为,中央这些政策、措施和要求在一些地方仍然没有得到全面落实,甚至一些地方的做法不符合中央的政策和要求,农业科技推广“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体制和机制不顺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依然突出,对农村的农业科技推广体制、体系和机制的建立健全不可估计过高。

人员:让高层次技术人才“沉下去”

有代表委员提到了另一层面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由于专业人员缺乏,农业技术服务到不了位,存在“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修正案草案第14条提出,“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县、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80%,其他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总量的70%”。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启智认为,在实践中,该规定还显得有些笼统,刚性指数不够,“因为现在就业矛盾非常尖锐,如果是国家设置的事业岗位,有些人就会千方百计想钻进去,以解决就业的问题,而不考虑专业需求。”

他建议改为“县、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非专业技术岗位不得超过2人”。

“农业科技推广现在处于‘线断、网破、人走’的环境下,就是因为农技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太苦,不但工作条件差,待遇也低,根本没有什么福利,而且评职称也非常难,如果想发展的话,也没有什么通道,因此出现了大量人才流失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锡荣如此分析上述现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建议加强对人的关注,“草案对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和人员的关注不太够,对工作人员入门的条件、职称和奖励有简单的规定,但对他们的社会保障、职业生涯设计、培训提高、有效激励等等,都没有规定。”

草案第15条规定,“对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和国家确定的特困地区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放宽到中专以上的学历。”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侯建国认为,这可以理解目前的规定是因为高水平和高学历的人员不愿意去贫困地区,因此需要采取降低专业技术标准的办法,但他认为,从长远来说,这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每年毕业的大学生有几百万,硕士有几十万,博士也有几万,这么多人中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具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专业能力的,国家应鼓励并制定实际的优惠政策,使高学历的人才愿意到贫困的地区去工作,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他建议增加内容,通过这种实质性的鼓励措施,让更多的高层次技术人才愿意到贫困地区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技术:对恶意滥用者追刑责

近年来,各种食品安全、农业生产安全问题频发,在讨论中,有代表委员提出,不少问题是科技人员滥用科学技术的结果。农民是无辜的,一些科技人员为了自身利益,为了小团体利益,向农民推广一些伪科学的技术、有害的技术。

此次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第五章明确农技推广的有关法律责任。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但全国人大代表范谊认为,草案还缺少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农业技术推广中恶意滥用农业技术的惩处。

草案第38条规定“未经实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规定还太软,特别是农业技术造成危害量大而广,无确定对象,是赔偿不了的。”他建议,用刑事责任来震慑这种犯罪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秀新也提出,推广过程中可能不仅仅是一些经济损失。有的没有给农民、生产组织造成经济损失,但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伤害,这不仅仅是民事责任,可能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弄点像瘦肉精之类的东西猪就长得快,农民和经营组织都没有损失,但是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了,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他同时建议增加一条,即一些新的首次应用的农业技术示范后大面积推广前,要进行安全性、甚至科学伦理方面的评估,也就是实验示范完全后,要经过一定组织进行风险评估,才允许去推广,以减少技术带来的可能风险。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房凤友同样提到,首次推广使用的农业技术的安全性把关问题。如何从机制上保证“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的实现,还需要进一步深化。

他建议,增加一款“在推广地区首次使用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应当经当地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审查论证”。(记者 陈瑜)

延伸阅读

五条措施保障农技推广投入稳定

近年来,各级财政增加了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但从不少地方看,投入不足、保障能力不强问题依然突出。

为此,4月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确立了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并规定建立农技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农技推广保障不足在基层尤为明显。主要表现在:基层推广工作经费严重缺乏,试验示范、检验检测、技术培训等日常工作难以开展,重大农技推广缺乏专项资金;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设施条件差;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到基层开展农技推广缺乏政策引导和扶持,基层推广队伍老化、结构不合理;对经营性组织开展农技推广缺乏扶持政策。

为此,草案规定了五项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农技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技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二是保障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经费,县、乡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对重大农技推广给予补助。

三是保障农技推广工作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试验示范场所、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

四是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到基层从事农技推广。

五是各级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农技推广服务;对各类经营性组织或个人开展农技推广服务,国家在税收、信贷方面给予优惠。

我国现行农技推广法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一些规定已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亟须修改。

《科技日报》(2012-5-10 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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