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直接起诉垄断企业
中国科技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8日)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明确了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等问题。
这部司法解释一共16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今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司法解释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诉讼,通常属于侵权之诉;二是因合同内容或者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这部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章程等违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还明确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作为条件。这意味着,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受到损失,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共受理垄断民事纠纷61件。从诉讼实践来看,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已经成为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为此,司法解释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
孙军工表示,该司法解释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它建立了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进一步明晰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
据悉,我国的反垄断法由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由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通常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对企业和行业均有重大影响,而反垄断法的一些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成为一项紧迫任务。(记者 操秀英)
《科技日报》(2012-5-9 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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