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网| 中国科教第一门户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动态 > 正文

反垄断能否让互联网创新突围?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创新互联网能否反垄断 2012-04-26 09:46:27
■将新闻进行到底 几天前,腾讯与360对簿公堂,双方辩护律师唇枪舌剑,庭审持续了一整天,双方争论焦点围绕四方面展开: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是否滥用了市场支...

■将新闻进行到底

几天前,腾讯与360对簿公堂,双方辩护律师唇枪舌剑,庭审持续了一整天,双方争论焦点围绕四方面展开: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如上述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成立,被告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法庭并未当庭审判。

2008年8月1日以保护市场自由竞争为初衷的《反垄断法》正式颁布,三年过去了,360与腾讯的案子折射出其中很多问题。究竟《反垄断法》的作用是什么?反垄断与创新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中国互联网行业将走向何方?

案件聚焦

腾讯是否滥用垄断仍悬而未决

作为国内互联网行业的第一大反垄断案,法律界人士表示出极高的关注度,很多人认为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需要将范围界定得宽一些,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不能只考虑市场份额,还要考虑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赵占领告诉科技日报记者,这个案件涉及到三个关键环节,即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一环节争议巨大,第二环节对于原告很不利,面临着举证的困难,第三个环节对腾讯不利,因为腾讯难以证明‘二选一’行为的正当性,难以证明不存在搭售行为。”他表示,目前各界对“二选一”和软件捆绑问题仍持有不同看法,案件发展走向也不明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息称,互联网已成为反垄断投诉的热点领域之一。“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起诉的案件只有三四起,已经判决的案件都是原告败诉。”赵占领介绍说。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表示,腾讯目前只是涉嫌垄断,关键是其是否滥用了垄断地位限制公平竞争。“大多数人可能会直观判断腾讯垄断是个事实,但这个判定在法律上需要一个复杂的调查、认定程序,法律并不制裁垄断行为本身。”

经验借鉴

微软反垄断案不能生搬硬套

在1998年的美国政府诉微软案中,微软被指控为滥用在视窗技术上的垄断优势,将Windows与IE捆绑销售,从而妨碍了浏览器市场的有效竞争。在2004年的欧委会诉微软案中,微软被指控为将Windows与Media Player捆绑销售,从而妨碍了播放器市场的有效竞争。显然,IE和Media Player在浏览器和播放器市场上并不具有绝对优势的竞争力,但是通过与Windows的强制一体销售,消费者被动地将其一同“买单”。

赵占领认为,微软反垄断案与腾讯反垄断案之间存在一个共性,都涉及到是否存在搭售问题。不同之处就在于,微软是通过操作系统捆绑应用软件,腾讯是通过应用软件QQ捆绑其他应用软件,搜索引擎服务、新闻资讯服务等。此外,认定微软在操作系统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比较容易,而认定腾讯在即时通讯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存在困难,而且更关键是相关市场的界定上有很大争议。

“目前、微博、SNS、邮箱中的即时通讯服务对QQ的替代性比较强,如果都划分进相关市场的话,腾讯QQ很难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赵占领说。

刘德良认为,假设腾讯败诉,可能会更多地给予行政处罚,不太可能像达到美国制裁微软要求拆分的力度。“这主要基于当前政策导向,《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具有政策导向作用,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在国际中尚处于弱势,而腾讯在世界互联网行业中处于有力竞争地位。”

在360诉腾讯一案中,要求赔偿金额高达1.5亿元。对此,赵占领说:“原告360其实很难证明实际损失,即使它胜诉,也很难获得高额赔偿,天价赔偿是不可能的。”

专家说法

《反垄断法》管的是滥用垄断

“腾讯在即时通讯领域的领先地位是通过改进技术、提高用户体验等正常市场行为获得的,这本身并没有错。”赵占领告诉记者,反垄断法不反对企业通过正常的经营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甚至鼓励企业通过合法途径做大做强,反对的只是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该优势,排除或限制竞争。

有人指出,垄断地位由市场行为形成的,一味管制将阻碍市场的创新。在刘德良看来,垄断与创新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当一家企业处于完全垄断地位,有可能会维持现状,垄断意味着高额利润,没有挑战者,也不会有动力去创新,但最重要的还要看企业自身是否愿意创新进取。”

像苹果、facebook、twitter国际等互联网大佬,无一不是始终深挖用户需求,创新也因此成为互联网企业永立潮头的制胜法则。况且,对于反垄断的对象来说也未必是件坏事。

早在1934年,波音公司就遭到反垄断制裁并被要求拆分为三家公司:联合飞机公司、波音飞机公司、联合航空公司。这三家公司通过几十年经营已跨进世界500强企业行列。

“《反垄断法》出台的目的是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竞争市场,必须先有自由竞争,然后才是鼓励创新。”刘德良说。

对于微软反垄断案这样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美国司法部就打出了“推动创新”的旗号。当时的司法部长雷诺表示,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是为了创造竞争环境,以增加消费者的选择。

稿件发布与内容纠错:18309209791

行风监督电话:15529092222

创意策划与直播服务:15667159999

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kjw@kjw.cc 029-89696369

回顶部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 | 新浪微博| 全国地市频道加盟热线:15529092222

Copyright © 2018 科教网(中国)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18015870号-1

科教网 - 中国科教产业第一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