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中国消费者报以“陕西咸阳财富公馆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作了报道。网址是:http://www.ccn.com.cn/news/fangchan/2011/1021/378627.html
2012年2月9日,陕西日报第九版陕西地产头条以 “6万元一套房 馅饼or陷阱?”,咸阳国际·财富中心涉嫌广告欺诈为标题又对咸阳“陕西裕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作了报道,该文章网址是:http://sxdaily.joyhua.com/sxrb/20120209/
看到媒体都在关注,陕西当地有关工商局也加大了对“陕西裕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广告的查处。在这种压力下,2012年2月20日下午8点左右,“陕西裕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卞副总经理用电话029-33172199约见控告人孙安民第二天上午到咸阳财富中心来“处理问题”。
21日上午十点钟,控告人应约来到“财富中心”售楼部门前,他先向咸阳市工商局秦都工商分局王副局长通报了情况,告知王付局长是“财富中心”卞副总约他过来。控告人告诉王副局长,他只想了解该公司是否有六万元的房屋,并明确表示不会私下和开发商谈赔偿问题。随后给“财富中心”卞副总电话联系,卞副总让他到办公楼五层办公室。
见面后,控告人感觉该副总行动诡秘,不停的接打电话和离开办公室,控告人认为对方没有诚信且话不投机,遂于十一点十分左右,告辞卞副总后离开办公楼向路边的财富中心工地走去。
咸阳警方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显示,控告人边走边打电话,走了大约五六十米后,在“财富公馆建筑工地”和“陕西裕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之间,控告人被尾随而来的两名歹徒先从背后袭击(感觉是被人在后背左侧猛击了一拳),控告人回头看到这两个年轻人面带凶相,来者不善,就主动向左侧避让。没想到,这两名歹徒走过去后居然又两次返回来抓住他的两只手,凶残的对他拳打脚踢,致控告人头部、眼睛、耳朵、身上多处受伤,口鼻出血,打人凶手趁机逃窜。控告人随后在好心人的陪同下进入咸阳市215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轻微脑震荡和多处软组织损伤。
“房产公益打假人孙安民在咸阳财富中心被歹徒打伤”! 半天内闻讯赶来的记者竟然达20多人。大众媒体和网络传媒迅速地传播了这一消息,震惊了所有得知这一消息的人。
接到报警,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公安分局110迅速出警,广场派出所也成立了专案组走访调查,在事发现场一个监控录像中,发现了两名犯罪嫌疑人。但这两名打人凶手早已经躲到了外地某市。
广场派出所随后在咸阳“陕西裕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财富中心”以及市区张贴了数十份悬赏通告,公开了派出所的联系电话(029-33150557)和两名办案民警的手机号,悬赏一万元捉拿打人凶手,希望群众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并正告打人凶手尽快投案自首,这一举动受人称赞……
2012年3月20日,控告人前往咸阳秦都区公安分局广场派出所询问案情,派出所给控告人做了案情通报,给了控告人两份“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秦公()决字第177号、17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其他与本案有关的如监控、打人凶手的供述等资料未看到。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可以看出,打人凶手被行政拘留马上就到期了!
两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大致如下:
被处罚人杨力和解傅旗分别是咸阳秦都区马庄镇克仕村和亚小村人,一个生于1990年,另一个生于1989年,被处罚前杨力和解傅旗均在咸阳财富中心工地工作。
现查明2012年2月21日,上午十点许,杨力和解傅旗因受财富中心工地负责人斥责后心中有气,二人离开工地行至七厂南生活区北门口施工安全通道处将与其二人发生碰撞的孙安民殴打,致孙安民受伤。
以上事实有杨力、解傅旗询问笔录,受害人孙安民询问笔录及监控录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决定给予杨力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现决定给予解傅旗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罚款限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缴纳。
被处罚人如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公安局或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章)
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 杨力(指印) 解傅旗(指印)
控告人对咸阳秦都公安分局和广场派出所的前期破案工作表示感谢,但对打人凶手所谓的“投案自首”和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
本案最重要的核心问题是打人凶手的犯罪动机和幕后黑手以及本案的定性问题!
控告人认为:
一、本案属于开发商打击报复、雇人行凶!绝不是简单的“打架斗殴”事件!两个小伙子为什么要泯灭人性地和一位素不相识的老人打架?从两名打人凶手作案后立即逃离咸阳市而到外地去躲避就说明这个问题!
二、本案属于故意寻衅滋事,并非社会治安案件!行凶打人是11点10分钟左右发生的,这两名打人凶手为什么会守候在“陕西裕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楼下?小区里那么多人,他们为什么会盯住控告人不放?
三、本案是早有预谋!“陕西裕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头天晚上八点约控告人第二天上午见面,第二天,控告人打出租车去咸阳,直接进了财富中心办公楼,别处哪里也没有去,谁也没有见,下楼就挨打,事情哪有这么巧?如果不是因为举报财富中心的事引发还能是什么?
四、打人凶手“自首”后编造伪证!打人凶手自首后向公安说控告人与他们发生碰撞,碰掉了他们的手机而引发冲突,这完全是一派胡言,监控录像可以证明他们两人手中压根就没有手机,而且他们两人是走在控告人后面的,当时的控告人正在打电话,他们是从后面直接袭击控告人的,他们为什么要向公安说假话?
五、打人凶手是咸阳市人,打人后为什么要离开咸阳市和咸阳财富中心?打人凶手既然有手机,可以核查他们在行凶前和逃跑后都在与谁通电话,他们逃离外地后是谁在资助他们?
六、控告人遭到殴打当天,网络上就开始有人连续对控告人进行诽谤和人身攻击,这显然是有人在策划!控告人被打后,网络上即刻有人连续发帖侮辱诽谤控告人的帖子,说控告人被公安处理过,这次与两名烟民共同敲诈财富中心因分赃发生冲突而被打,继而“陕西裕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又向公安报假案说控告人敲诈财富中心。这些现象显然是有人在策划,故意混淆视听,这些谎言和诽谤者一经查实就会真相大白!
七、打人凶手和开发商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所有说辞全是假的!打人凶手说“十点钟被财富中心工地负责人责斥后心中有气将与其二人发生碰撞的控告人殴打”显然是在说谎!这句话是非不清,到底是谁碰谁?时间也对不上,10点钟被斥责和11点钟殴打别人怎么能连接上?期间他们在哪里?他们的工地在北边,他们为什么会从南边过来?
八、控告人与打人凶手素不相识,也没有任何恩怨,更没有发生任何摩擦,打人凶手没有任何借口去殴打控告人而制造事端!纵观本案前后这些人对控告人的诽谤,策划打人的后台非“陕西裕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再无他人!希望公安机关能够洞察秋毫,继续调查、补充证据,力争早日抓出真凶!
九、悬赏通告是公开的,行政处罚是秘密的!投案自首是策划的,栽赃陷害是真的!本案的讯问内容未经过核实,很多与本案有关联的证据也未得到核查,本案还有很多不解之谜有待于慢慢解开!打人凶手“自首”对公安来说本是件好事,该事件悄然处置令人不解?
十、犯罪嫌疑人涉嫌利用“自首蒙混过关”!犯罪嫌疑人名义上是“自首”,“自首”后却拒不交代打人动机和背后黑手,甚至在自首后还编造事实,出具伪证,攻守同盟,这种“自首”不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自首”!
行凶歹徒性情凶残,打人凶狠,他们大有欲致孙安民于死地之意。专打控告人的头部及眼睛,控告人头部、眼睛、耳朵受伤严重,初步诊断为轻微脑震荡,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当时血流满地,虽休息一月余,至今依然是头晕、耳鸣、眼浊,人身和精神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该案件性质恶劣,且为公安部门重金悬赏的案件,社会上这么多人都在关注着事件的进展和事件背后的秘密,该案件对控告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该恶性打人事件内幕不被揭开,受保护的就是该事件背后的黑手,这种结局确实令人伤感……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打人凶手应以“寻衅滋事罪”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不论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规定,犯罪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咸阳市公安局“打四黑除四害”公开的举报电话:029-33880660、33880663
电子邮箱:zafmx@sina.cn 传真:029-33572270
信件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副53号/咸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邮政编码712000
秦都公安分局举报电话:029-33880500、33880502
咸阳财富中心电话:029-33762222 029-3376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