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彝良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王强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恼羞成怒毁坏价值12300.00元的财物,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在案件的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被判处有期
近日,彝良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王强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恼羞成怒毁坏价值12300.00元的财物,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在案件的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家住彝良县某乡的王强,只有小学文化,缺乏法制教育,对法律很不了解。2011年5月17日,因其女儿未告知家人即与被害人周田之子外出打工,王强遂找到周田,要求将其女儿喊回家来继续读书,双方约定2011年5月23日由周田将王之女儿喊回来。2011年5月23日晚,被告人王强见女儿还未回家,便邀约数人到周田家要人,到周田家后见女儿未归,王强认为周田是在故意回避,遂恼羞成怒,将周训田家房屋板壁、电视机、影碟机、音响、棺木、肥料、锅、碗等价值12300.00元的物品砸坏。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王强感慨的表示,因不懂法,一怒之下毁坏了他人的财物,没想到即要赔偿这么多的钱,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今后有机会一定要认真的学习法律知识,不致再犯同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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