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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原因及对策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法院诉讼文书 2011-07-23 09:04:49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各类民商事案件日益增多。然而法院在面对越来越多、越来越繁杂的各类案件时,审判效率、效果就显得不够理想了。造成当前法院审判案件质量不高、效率较低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各类民商事案件日益增多。然而法院在面对越来越多、越来越繁杂的各类案件时,审判效率、效果就显得不够理想了。造成当前法院审判案件质量不高、效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而不是法院队伍的弱化,也不是法官办案能力不强等原因。诉讼文书送达是案件审判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案件能否如期审理,这对于当事人能否充分表达意愿,能否维护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院的工作效率,影响着法院队伍的形象。因此,在当前日益严峻的形势面前,如何解决诉讼文书送达难这一问题已成为法院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法定送达方式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送达方式分为普通送达和涉外送达两种。普通送达方式分为六类,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但这六种方式在现实中的送达效果都不是很理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工作效率。
  (一)直接送达效果不佳
  在现实生活之中,有的受送达人居无定所;有的受送达人地处偏远;有的受送达人为躲避官司故意回避;有的当事人情绪激烈等等。因为不懂法律,认为法院送的东西都是对自己不利的,与法官恶意对峙,拒绝签收甚至撕毁文书,致使在一些情况下,诉讼文书难以直接送达给案件当事人。
  (二)留置送达设置程序较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在直接送达遭到当事人拒收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也不愿意来,或者即使是来了也不愿意见证。而拒绝签收诉讼文书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较为常见的,这样就使得留置送达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委托送达效率较低
  对于被送达人经常居住在外地的案件,法院多数会采用委托当地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等影响,并没有严格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外地法院的委托,积极性不高,常常是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达的,却说当事人找不到,或者能及时送达的拖延送达,有时也出现了对委托法院请求置之不理的现象。
  (四)邮寄送达时常被退转
  如果当事人未居住在本辖区,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难度。面对这种情形,邮寄送达是法院经常采用的一个有效方案。邮寄送达可以在回执上注明送达材料的名称,送达之后有受送达人的签名。由邮政部门送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送达成功率较高。但特快专递送达也存在拒绝签收的情况,一些心中有“数”的当事人,见到法院邮件会本能地拒绝签收。当事人一旦拒收,邮政部门又无权留置送达,也不能让当事人的亲属代收,最终还是退转回法院,由法院再去送达,这样就延长了办案周期,增加了送达成本。
  (五)公告送达规定不统一
  当事人失踪、下落不明或采用以上几种方式都无法送达的,就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但各地对于公告送达的规定不够统一,有的规定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即可,有的要求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处张贴,有的则要求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布,或者其他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众所周知,公告送达时间长,每次公告均需60天的时间。这不但延长了办案时间,也延误了权利人维护权益的时机,降低了法院审判的效率。
  二、当前法定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原因
  产生当前法定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当事人的原因,也有法院的原因;既有主观的原因,又有客观的原因。
  (一)送达地址不准确
  在当前法律实践中,送达地址等相关信息主要依靠原告来提供,而由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在实践中时常出现问题。当原告不能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者被告因职业变动,房屋拆迁,外出务工无固定工作地点等原因,致使法律文书很难送达到被告方。
  (二)当事人不配合
  在法院送达时,部分受送达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露面,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故意拖延诉讼进程,企图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主观认为签收送达文书就代表承认法院判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经常与法院送达人员“躲猫猫”,使得送达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部分送达方式不科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留置送达中,如果当事人拒不签收送达文书,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进行见证。实践中许多基层组织或单位不愿意协调、配合,致使法院送达遭遇尴尬;在委托送达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委托送达的期限和法律责任,出现被委托法院长期不送达、拖延委托法院诉讼的情形;在公告送达中,公告送达形式比较单一,当前《人民法院报》作为公告的官方报纸的法院较多,民众阅读面相对较窄,加之《人民法院报》专业性很强,对于公布的内容多数当事人很难知晓、理解。
  (四)缺乏物质保障
  法律规定的送达权限多集中于法院,造成法院在个案送达中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仍然出现送达阻力大、效率低的状况。而当前各级法院的人员、车辆等硬件配置不能适应案件激增的需要,这种矛盾的日益加剧严重影响着法院的办案效率,不利于法院职能的发挥。
  三、解决送达难的对策
  为有效解决当前法院出现的法律文书送达难问题,我们应当从立法到实践,从法院到其他组织,从领导到个案承办人,多层面、多角度,共同配合解决现有问题,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相关立法,填补送达法律漏洞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一些相关的规定应当进一步完善。第一,在留置送达中,关于需要基层组织、单位见证的规定,因该规定在现实中操作可行性较低,应当合理完善。第二,在委托送达及其它送达方式中,缺少对不配合送达的行为给予一定处罚或制裁的规定,应当尽快加以完善。第三,要在法律法规中对调解书和裁定书的送达期间明确规定。
  (二)加强与相关组织、机关间协调、配合,减少拖沓
  送达作为法院的一项专属权利,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略显势单力薄,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难以应对当前日益紧迫的诉讼文书送达形势。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法院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支持,减少中间环节时间的耗费,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共同完成送达任务。
  (三)运用送达方式要灵活,提高送达成功率
  首先,应拓宽送达地点。除了当事人的住所外,当事人的居所、工作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所、事务所都可以成为送达地点,即以能找到当事人的场所为标准规定送达地点。其次,应扩大签收人范围。除了可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的,在客观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交由其邻居,基层组织代为签收,只要能证明这些签收人确已将收件转交即可视为已送达给当事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送达,除了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以及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外,可以由办公地点的其他有辨别能力的职员或雇员签收。再次,留置送达的方式不必一定要当地基层组织的见证,因为留置送达是以当事人拒收为前提的,可以通过现代手段,采用对现场录像、录音等方式佐证。公告送达的方式不能过于专业化,应以有利于当事人知晓为前提,同时可适当缩短公告时间。
  (四)开发多种送达方式,实现便捷送达
  互联网的发展为当前法律文书的送达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式,可以更广泛地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和技术,达到快速高效的送达效果。如采用电话送达,在电话通知时同步录音,之后将电话录音或者通话记录作为送达证明记录附在卷中即可。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送达,通过网络以邮件的形式向当事人的邮箱发送诉讼文书的电子版,当事人接收后再通过电子邮件将送达回证发回即完成送达。
  (五)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助于推动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要通过普法宣传、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宣传,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报道,积极推进法律下基层、到村到户,使每一个公民都学法、懂法、护法,从而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利于法律权威的维护,减少公民规避法律、藐视法律的现象发生的可能性,从而更加有利于群众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嘉陵区法院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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