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网| 中国科教第一门户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动态 > 正文

当前基层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立案管辖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分析 嘉陵区法院 刘春莲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当前基层法院 2011-07-14 11:51:05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私家车的覆盖率也逐年增加,由此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立案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也愈加突出。主要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私家车的覆盖率也逐年增加,由此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立案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也愈加突出。主要表现在立案管辖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所在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此处所说的“事故发生地”包括事故发生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地点。车、船最先到达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次停靠的车站、码头和港口。在法院立案实践中,对于事故所在地的界定并没有太多歧义,但对于何为“被告住所地”,哪些为被告,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却产生了很多问题。笔者从本院立案实践出发,就当前基层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立案管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立案管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从立法角度而言,规定案件的立案管辖一方面是为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案件当事人解决问题,化解纠纷。但在现实操作层面,由于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不高,法院与法院之间未能形成有效的配合机制,致使在此类案件立案管辖过程中,出现了众多问题。
  (一)同一受害人就同一损害事实分别起诉至不同辖区基层法院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经常会涉及多个,一些受害人因法律知识上的欠缺,主观以为法院有可能不予受理其自身的侵权纠纷,就想多方求助,这个法院不受理,总会有一家法院受理。也有一些受害者,没有聘请律师,自己将自己的案件人为地分成多个诉讼请求,再到不同辖区法院起诉,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还有一些受害人,认为同一事实可以通过在不同法院分别起诉能够获得多份赔偿,所以就使得一些案件在不同辖区的基层法院重复立案。
  (二)不同受害人就同一损害事实分别起诉至不同辖区基层法院
  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受害人多数情况下不止一人,由于这几个受害人,在事后未进行任何协商,分别就同一事实分别向不同的、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到了案件立案后,进入了审理过程中才发现有多个同级法院受理了此次纠纷,严重耗费了司法资源,引起同级基层法院间的管辖权争议,同时也影响到了案件司法统计。
  (三)有管辖权限的法院之间相互推诿
  由于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事实繁杂、相关当事人可能已逃逸、案件被告没有相关的投保手续、也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等等,法院在对这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时,多以不属于该法院管辖为由推给其他法院,这种法院之间的相互推诿致使交通事故利益受损方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最后还是投诉无门,渐渐失去了对法律维权这种方式的信任,进而演化成为频频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等等。
  (四)基层法院内部存在一定的灰色交易
  一些案件代理人因其在某法院中有比较好的人际关系,就将案件依照被告住所地管辖的法律规定,起诉到被雇佣的司机住所地所在法院;一些案件代理人为达到不法目的,将机动车投保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利用自己在这些基层法院内的人脉关系来胜诉。而这样一来,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案件被告方经常会因此提起管辖权异议,耗费了大量诉讼时间和诉讼资源。
  二、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立案管辖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随着“诉讼时代”的到来,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法院的审判压力也在逐年增大,而如果不能很好地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立案管辖问题,就会进一步加重“案多人少”的矛盾,降低法院的司法审判效率。
  (一)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升民众的法律觉悟
  当前产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立案管辖问题的主观原因在于受害人,一方面,对于法律的规定不甚了解;另一方面,存在某种程度的侥幸心理。对于这两种情形,我们要不断地加大对民众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采用生动、多样的宣传方式,提高民众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正确运用法律的自觉性,从而减少因受害人不了解法律或者想钻法律空子而产生的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问题,有效提升法院的司法审判效率。
  (二)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立案管辖界限
  当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立案管辖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需要法律解释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于由上级法院逐级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做到有针对性地解决管辖争议,以解释的方式或者内部文件的方式将解决管辖争议的方式固定下来,提高解决此类问题的效率,进而提升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通过明确立案管辖界限,减少法院之间产生管辖权争议的可能性,进而实现提升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制定相应的评价、惩治机制,减少当事人诉累
  为了真正实现为民司法,服务民生,减少弱势群体的诉累,有效发挥法院审判职能,避免法院之间的相互推诿等有损法院司法权威的情况发生,应当建议由上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法院具体司法实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管辖的施行办法,明确划分此类纠纷的案件管辖权限,减少法院之间“踢皮球”现象的发生。加大法院之间的相互监督,对于存在问题的法院要及时对其错误行为加以纠正,必要时可以给予一定的惩处,从而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升法院在人民群众的公信力,提升司法权威。
  (四)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力度,重拳出击灰色交易
  要不断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个人廉洁评比,“整风活动”,建设文明窗口等活动,从制度到现实,从理念到行动,从领导到个人,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廉洁,树立法院队伍新形象。对于干警违法、违纪现象要及时查处,绝不姑息。同时,对于那些为达不法目的,企图钻法律空子的代理律师给予一定的惩处,减少律师与法官之间私下勾兑的可能性。这样从内而外多方面作用,减少违法乱纪现象发生的可能性,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总而言之,为妥善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理维护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司法权威,应当及时、准确、明确地规定各基层法院的立案权限,减少事故受害人的诉累,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稿件发布与内容纠错:18309209791

行风监督电话:15529092222

创意策划与直播服务:15667159999

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kjw@kjw.cc 029-89696369

回顶部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 | 新浪微博| 全国地市频道加盟热线:15529092222

Copyright © 2018 科教网(中国)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18015870号-1

科教网 - 中国科教产业第一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