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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法院重视做好诉前调解工作

年迈夫妇得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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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标签:兴平市法院重视 2011-03-16 14:58:05
东城人民法庭庭长史泽旭在接待申建设得知其来意后,热心、诚心与该申进行了近两个小时的谈话,申建设表示他作为后人,经过谈话认识到应采取积极态度与父母多沟通促使问题解决,举状告自己的父母亲不是明智之举,遂感谢法官在他诉讼之前坚持司法为民所做的成功调解工作。

    科教网讯 (通讯员 黄国田)3月9日,兴平市南市镇一村民申建设持状来到兴平市法院东城人民法庭,准备将其父母亲作为被告告到兴平市法院,索要自己与父母亲曾共同做生意期间认为父母亲应支付给自己的工资。东城人民法庭庭长史泽旭在接待申建设得知其来意后,热心、诚心与该申进行了近两个小时的谈话,申建设表示他作为后人,经过谈话认识到应采取积极态度与父母多沟通促使问题解决,举状告自己的父母亲不是明智之举,遂感谢法官在他诉讼之前坚持司法为民所做的成功调解工作。

    申建设之父申某某1929年1月生,现年82岁;其母秦某某1931年3月生,现年80岁。2009年3月,申某某和秦某某作为原告举状将儿子申建设告到了法院,诉称他们在兴平市棉检巷35号有一座房屋,2002年被告将其货物放入该房屋一层,其后一直居住在该屋。原告还称他们在兴平市南市镇有3.1亩耕地,其子申建设耕种此地,其中1.1亩土地租给了一养殖场,每年每亩租金人民币500元。两原告因嫌其子经常惹他们生气,故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搬出所居住的房屋,并将3.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退还给自己。针对父母亲的诉讼主张,申建设在答辩中称,自己耕种父母亲的3.1亩土地属实,同意返还,并且自愿给父母每亩100元补偿,但不同意返还所居住的兴平市南关路棉检巷35号房屋。原因是他过去与父母亲共同做生意11年,却未在父母亲跟前领取工资报酬,如果原告能如数补偿与被告共同做生意期间的工资,他便愿意搬出该房屋。在庭审中,申建设的父亲申某某称,虽然做生意期间未给其儿子发工资,但儿子一家人的生活费却是从商店收益中支出的,算下来其儿子都花销过两个人的工资了。

    2009年5月,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官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作出了判决:判决申建设搬出兴平市南关路棉检巷35号房屋,并将3.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给其父母。当年,申建设自觉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是,在时隔将近两年后,申建设持状就当年本案中另一法律关系即要求其父母清偿共同做生意期间应支付给自己的工资提起诉讼,接待法官深感当事人之间亲情与利益的冲突较为激烈,此案如果不在诉前调解上狠下功夫,把工作做到位做好,一旦正式立案,不仅造成诉讼资源浪费,增加诉讼成本,还将增加当事人特别是高龄被告的诉累,更为可怕的是,当事人双方的这种父子情、母子情,将惨遭破坏,很难实现案结事了。故此,东城法庭庭长史泽旭十分重视此案,法官申朝阳倒上一杯热茶递到现年已58岁的申建设手中,与他促膝长谈,讲明法、理、情三者统一的至高境界,启发其把握人生真谛,申建设终于茅塞顿开,破涕为笑,并表示今后将不计较先前纠葛,要在物质与精神两方面赡养好耄耋之年的父母,让他们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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