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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在盗版的泥潭中如何自拔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 2010-11-21 09:47:03
数字音乐盗版率,中国是90%,肯尼亚是98%,全球平均是95%。在201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暨国际版权论坛上,这三个数据不断地被提及。

  数字音乐盗版率,中国是90%,肯尼亚是98%,全球平均是95%。在201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暨国际版权论坛上,这三个数据不断地被提及。

  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如此之高的盗版率,什么样的方案才能给予有效的解决……全球80多位音乐界和版权界人士在北京进行了两天热烈的讨论,结果仅在部分问题上达成共识,在解决方案等关键问题上,仍存在巨大分歧。

  创造新型商业销售模式成为共识

  音乐版权,大多数为唱片公司或音乐制作公司所拥有,音乐创造的价值,主要通过产品销售和版权交易的商业销售模式来实现。

  在数字时代之前,这一商业销售模式曾给予权利人很好的版权保护和应有的回报,并在1999年造就了传统唱片业的鼎盛时期——全球唱片销售量达到395亿美元。

  在数字音乐时代,虽然所有数字音乐都必须通过版权拥有者的合法授权后才能实现价值,但由于P2P文件分享服务、门户网站、搜索引擎、UGC服务和社会网站等网络中间商,常常不通过权利人许可下载音乐,音乐权利人并不知道自己的作品被使用,也没有从中得到相应的回报。

  中国音像协会副会长王炬提供的2009年在中国进行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的300多家广播电台及音乐台,广告收入81.46亿,但音乐权利人没有从中获得一分钱;中国移动无线音乐收入的250亿,绝大部分被运营商和网络服务商所获得,音乐制作公司的收入不会超过5%;百度通过音乐搜索收入的44.48亿,音乐权利人也几乎没有从中分到过钱。中国数字音乐创造的价值大部分被转移了。”

  分析原因,国际音乐协会秘书长贝努瓦·马绪尔认为:“现在全球音乐产业的商业销售模式,还停留在十几年前的以控制为主的唱片销售模式上,无法规范运营商和网络服务商的盗版行为。”与会代表一致表示,为了适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现在必须立即创建一个新型的以服务为主的全球性数字音乐商业销售模式。

  向中间商收费还是向终端收费惹争议

  研讨会上,虽然各国带来的模式各有不同,但归纳起来有两个特点,发达国家因版权保护起步早,法规健全且执法严格,普遍倾向于向终端消费的消费者收费;发展中国家因起步晚,法规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消费者的版权意识还未到位,更加认同向中间商收费或由广告赞助商支付费用。

  北京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认为,如果向中间商收费,中国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中国现在对中间商在什么情况下使用音乐应该承担盗版的法律责任,还存在争议。”因为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成熟的技术能够监控中间商提供的信息是否具有合法性。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拟建立数据库

  由于各国版权保护法规建设的步伐不一致,对具体的商业销售模式方案也未达成共识,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准备在各国音乐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全球数据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加利透露:“数据库的曲目经过权利人授权许可才能使用,将会为建立新的数字音乐商业销售模式,打击盗版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版权保护。”

  “我们建立这个模式的最终目标,是让权利人、中间商以及消费者都能从中获利,都能方便操作。”对此,美国电影协会亚太地区总裁迈克尔·埃里斯建议,“成立全球数字音乐销售联盟,让各国在存有争议的问题上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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