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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两政府部门开始“打官司”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 2010-05-08 12:19:38
2001年4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伊金霍洛旗国有资产管理局诉伊金霍洛旗民政局一案。

    2001年4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伊金霍洛旗国有资产管理局诉伊金霍洛旗民政局一案。

    伊金霍洛旗两家政府部门的“打官司”,着实令人眼热。

    记者看到伊金霍洛旗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民事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是:国有资产管理局要求确认伊金霍洛旗民政局于2005年6月11日向被告王某等以伊金霍洛旗民政福利厂房屋抵顶债务的行为无效。


    历史回放

    2000年左右,王某与伊金霍洛旗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为伊金霍洛旗敬老院提供家具及房屋装修,民政局支付被告家具装修款,但民政局因资金问题,未及时支付王某家具装修款。为此,民政局于2002年12月12日向王某出具了欠20万元家具装修款的欠条,王某拿到欠条后,多次向民政局索款,民政局都以没钱搪塞。

    2005年6月份,民政局经过局务会研究,主动提出以民政局的福利厂房屋所有权“抵顶”欠王某的20万元家具装修款。

    2005年6月11日,民政局局长在该局出具给王某的欠条上签字确认“由福利厂房屋抵顶”欠王某的家具装修款。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原本偏僻的民政局福利厂旧址房价、地价迅速蹿升。不光开发商盯上了这块地,旗政府也盯上这块地。

    从伊金霍洛旗政府2009年11月17日印发的(2009)第23号会议纪要可以看出:两天后,即2009年11月19日由旗长云卫东主持召开的阿镇旧城区拆迁改造专题会议上,提出要坚持“依法拆迁、让利于民、安民为先”原则,全面推进行阿镇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

    这次旗长办公会议的重点是解决影响、制约拆迁工作进度的一些突出问题。在议定的七大事项中,民政福利厂的资产处置是第一项议题。

    这次会议议定:民政福利厂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置。因此,旗民政局将该福利院资产以20万元抵顶给王某不合法,应当由伊金霍洛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旗国资局”)依法收回。对于伊金霍洛旗民政局欠王某债务一事,由旗国资局与王某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王某告诉记者:“从现在的结局看:10年前,我卖家具给伊金霍洛旗民政局是错误的,也不应该为其装修房屋,更不该的是接受其以房屋抵顶20万元债务这种方式。然而,时至今日悔之晚矣!”

    王某说,伊金霍洛旗政府的做法是明摆着违法行政欺负人。本来,旗民政局的欠账就应由伊金霍洛旗政府偿还,这次旗长办公会又强调“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置”,那么,旗政府更应当清楚民政局欠王某的债务应由旗政府来偿还了。王某为此多次向旗政府咨询:民政局作为旗政府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其用所属福利厂房屋抵顶债务违背国家哪条法律和政策规定?旗政府凭什么认定民政局的做法不合法?然而,旗政府没人跟他解释这个问题。

    王某屡次询问:时隔多年,旗政府是何时发现民政局将福利厂房屋抵顶债务的?如果是本次拆迁之前,为什么不及早予以纠正?

    王某坦承,他赶上了改革开放的好时代,在党和政府指引下走上富裕之路。因此,对党、对政府无限感激。2000年,旗敬老院需要装修、购置家具,他以最优惠的价格与旗民政局达成协议,同时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的这个政府部门的信任。工程竣工了、家具投用了,旗民政局却因“财务困难”无力支付工程款和家具款。

    王某说,民政局属旗政府行政部门,其业务开支统一由旗政府财政拨付。对于该局的一切支付活动,包括拖欠他的债务和以房产抵债这件事,旗政府应该是知道的。“民政局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其以福利厂房屋抵顶欠我的家具装修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而说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有义务遵守,也就是说从2005年6月11日福利厂房屋所有权已归属我了。”可是,王某实在弄不明白现在的旗政府为什么会在十年之后不认此“账”,还给该局的“抵顶债务”行为扣上不合法的“帽子”,明令收回这些房产。

    王某告诉记者,旗政府之所以出尔反尔,根本原因是与民争利,就是想利用手中权利违法行政,剥夺受害者的合法利益,进而为其利益攸关者谋取非法私利。这种做法与其喊出的“依法拆迁、让利与民、安民为先”口号,完全背道而驰!口口声声让利于民,话虽好听于实难符!
 

    法律界人士的声音

    有关律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称,即使民政局以福利厂房屋所有权抵顶王某欠款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王某也构成善意取得。

    在签订房屋抵顶协议之前,民政局明确告诉王某其对房屋有处分权,王某才同意以房屋所有权抵顶欠款。即使民政局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王某也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王某处于善意第三人的地位,仍有权取得福利厂房屋所有权,构成善意取得。

    另外,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政府部门对其做出行为要诚实守信,必须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因此,国资局作为行政机关无权撤销王某与民政局签订的房屋抵顶协议,损害王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讲,即使王某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事实上福利厂房屋仍属王某所有。

    王某与民政局签订房屋抵顶协议时,我国还没有《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从2007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的)。王某之所以没有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因为当时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同时,根据当时相关法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不需要以登记作为构成要件,也就说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房屋抵顶协议,王某已经依法取得福利厂房屋所有权,而不能以《物权法》第九条规定认定王某是否福利厂房屋所有权。因此,王某虽然没办理福利院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事实上福利厂房屋仍属王某所有。
      

    旗民政局作为政府机关举债改善办公条件、装修敬老院,王某等人敢做其生意不光是把家具卖给谁都可以的问题,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旗民政局有政府的招牌和诚信在这里,不然的话,王某说他不会做这笔买卖。

    在群众眼里,任何政府部门都是他们可信赖的政府机关。王某认为旗民政局就是政府,这个认识没有错。《行政法》要求,凡政府部门对其做出的行为要诚实守信,要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但旗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单方撤销王某与民政局达成的协议,有违政府诚信,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如果旗政府依法行政,决不至于做出撤销民政局抵偿债务的行为的决定。此行为一出,马上牵涉到政府的诚信问题。当前,建立民主、高效、廉洁、诚信的政府,是国家的要求、人民的期盼,更是各级政府的应当做、必须做的。

    在民政局这笔生意中吃了“亏”,王某说他认了。而现在,他面对的是纯粹的商业拆迁,拆迁开发的目的仍然是经商做生竟,公众利益不大。因此,他要求将依法拆迁的经济补偿归于他。不然的话,该旗将形成一个很坏的惯例,即政府任一部门都可以部门的名义跟他人签协议圈钱,而后由上级政府一纸废掉。这样做,就一时一利而言收益颇丰,长此以往,丢掉恐怕不只是诚信和人心,损失的可能是更多更大的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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