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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波:再谈保姆行业不需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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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标签:保姆标准行业 2010-04-01 09:51:00
社评《“标准”过滥损害公民自愿交换权利》有了点反响。凤凰网评论编辑彭远文在其网站上评论桑兰与保姆之争时,这篇文章很荣幸地被点到了,“有一篇黄波的评论认为过滥损害公民自愿交换权利,

  社评《“标准”过滥损害公民自愿交换权利》有了点反响。凤凰网评论编辑彭远文在其网站上评论桑兰与保姆之争时,这篇文章很荣幸地被点到了,“有一篇黄波的评论认为‘标准’过滥损害公民自愿交换权利,这点我不太认同”。

  文章有反响总是好的。我愿意倾听彭远文的异见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我对彭先生的一次摆乌龙有过印象。8月13日《南方周末》推荐了我在本版发表的评论《律师不能退回为“国家法律工作者”》,评审人彭远文在“推荐理由”中说:“‘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说法其实并无大错。怕就怕‘政府’‘国家’不分,……本文在‘政府’、‘国家’概念上也有点迷糊,但政府却万万不可迷糊。” 何先生有所不知,所谓“国家法律工作者”,本来就是指在政府工作或为政府服务的法律从业人员。他认为我迷糊了这两个概念,估计是望文生义,以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是指在一个国家里工作的法律从业人员。

  这一回,彭先生对我是怎样“不太认同”的呢?他说:“我们很容易天然地反对政府制定各种‘标准’,但请注意家政行业最大的问题不是标准太多,而是缺乏标准。无论对雇主还是对保姆来说,都缺乏一个衡量标准。”我也想请彭先生注意,我没有天然反对政府制定各种标准,我反对的只是“标准过滥”。我一向认为,只有在需要专业知识才能判断优劣的领域,“标准”才是必要的。至于保姆服务质量的好坏,究竟是纸上的“标准”还是雇主自己来衡量更精确?

  彭先生又批驳我道:“如果靠作者所说一次又一次的换保姆来达到平衡,成本太高了,何不一开始就说清楚?”在彭先生看来,有了“标准”,“开始就说清楚了”,可是我们该请何方高人设计一个能够穷尽雇主各式需求的“标准”呢?家政市场中雇主多样,需求各异,面对保姆,是雇主本人还是纸上的“标准”更容易在交易之前“说清楚”?

  出台“标准”是为了执行,必须考虑其可操作性,事实上没法操作的“标准”不要也罢。从这个角度我反对“禁止保姆陪睡”条款。而彭先生认为,“加这条不是错,毕竟无论法律还是道德,都是反对这样做的”。我在原文中早说过,法律对此持不介入的明智态度是因为“不好管也不便管”,请彭先生告诉我,哪条法律“是反对这样做的”?如果法律既已反对,再鼓捣一个行业标准不是叠床架屋吗?

  没办法,尽管彭先生不太认同,我还是得重复自己的观点:在不需专业素养、仅凭常识就能判断好坏得失的领域,请毋损公民的自愿交换权利,这也是对公民智商的一种尊重。(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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