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网| 中国科教第一门户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动态 > 正文

云南建水幼儿园教师针刺儿童续 被告人获刑三年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建水被告人云南 2010-03-24 13:50:23
  备受社会关注的云南建水一幼儿园教师针刺幼儿案件今日在云南建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孙琪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误工费,附带民



  备受社会关注的云南建水一幼儿园教师针刺幼儿案件今日在云南建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孙琪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误工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西湖小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被告人孙琪琪在西湖幼儿园上课期间,为使入托的学龄前儿童服从管教,使用一只一次性塑料注射器在未经消毒处理的情况下,反复多次对幼儿园的学龄前儿童白某、李某等60余人的身体进行针刺,引起入托的学龄前儿童及家长的严重恐慌。2009年10月24日至28日,经建水县人民医院检查:被刺学龄前儿童的HIV、乙肝、丙肝抗体均为阴性。2009年12月28日,经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孙琪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0年1月27日至28日,再次经建水县疾控中心、建水县人民医院检查:被刺学龄前儿童的HIV、乙肝、丙肝抗体均为阴性。

  西湖幼儿园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孙某、白某二人租赁西湖小学旧校址开办的,西湖小学只按租赁合同向西湖幼儿园收取保教费、杂费的约定比例租金,孙琪琪与白某签订了“聘用幼师合同”。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琪琪接受过社区医学专业中等教育,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应当知道使用未经消毒处理的同一注射器反复多次针刺学龄前儿童,很可能在被刺学生之间造成交叉感染,传播疾病,但为了追求学龄前儿童服从管教的目的,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被告人的行为危害或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审理中,被针刺61名学龄前儿童的家长(法定监护人)均对被告人孙琪琪及西湖幼儿园的开办人孙某、白某以及西湖小学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中60名被刺学龄前儿童的监护人在法院宣判前与被告人孙琪琪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孙某、白某,建水县西湖小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起诉。对坚持诉讼的原告人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判决赔偿。

  宣判后,孙琪琪表示在法定时间内决定是否上诉。其余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表示不上诉。

稿件发布与内容纠错:18309209791

行风监督电话:15529092222

创意策划与直播服务:15667159999

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kjw@kjw.cc 029-89696369

回顶部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 | 新浪微博| 全国地市频道加盟热线:15529092222

Copyright © 2018 科教网(中国)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18015870号-1

科教网 - 中国科教产业第一门户网